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19日 00:00 市场资讯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2〕123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1748622598U 地址: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委托检测机构凭空编造检测报告;(二)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年 4 月 24 日由执法人员刘风、冯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影像资料 2022 年 4 月 24 日由执法人员冯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2 年 4 月 24 日由执法人员刘风、冯强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 .工商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022 年 4 月 24 日由陈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 2022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刘风、冯强

  电话: 0912-3889096

  地址:榆林市市民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 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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