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公司重整事项进展,股民索赔案已有胜诉案例

天翔环境:公司重整事项进展,股民索赔案已有胜诉案例
2021年06月08日 19:09 网易新闻

原标题:天翔环境(维权):公司重整事项进展,股民索赔案已有胜诉案例 来源:网易新闻

  天翔环境(300362)于6月7日发布公司重整事项进展。2021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研究,公司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重整投资人成都市融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道博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就重整投资协议中关于第二期投资款支付事宜做出承诺:嘉道博文不超过人民币2.67亿元、成都融禾不超过人民币0.83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根据天翔环境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早为天翔环境导入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北京中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不晚于2021年6月30日或因监管要求更早之日(以孰早为准)一次性支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天翔环境开展符合其主营业务方向的市场化业务。同日,管理人已收到嘉道博文、成都融禾分别出资3300万元、1700万元,合计出资5000万元投资款。

  值得注意的是,天翔环境(300362)及被立案调查的五名董事最终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翔环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根据天翔环境(300362)公告的情况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专业代理股民维权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0月12日期间买入天翔环境股票,并且在2018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翔环境(300362)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股民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登记索赔参与君澜律师团队的代理。投资者可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1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为邓亲华。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及环保、水电、石油、化工等专用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租赁和维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类);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设施工;项目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普通货运;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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