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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短视频版权治理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社科院网站
优化短视频版权生态
关于短视频的界定,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认为,短视频只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等特征,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才能适用于版权治理的概念。
关于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阎晓宏认为,“质量”“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概念是与时俱进的,对于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这两项标准如何认定,要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需要司法与行政部门,高校研究机构,相关文化领域的企业共同研究,才能进行更科学合理的治理、规范、引导和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认为,可以参考“一点火花”规则,也就是说,在创作空间有限的作品中,只要有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副院长张歌东认为,基于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二度创作,大致包括解说解读类、点评类、改编类、混剪类等,或者就像文字“引用”一样,视频素材只是作为阐释观点的载体和媒介。不管哪种类型,核心点在于如何判定原创性和独创性。他建议,可以用“二创指数”进行判断。
关于短视频的侵权行为,2021年4月9日,73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联合发布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阿里大文娱公司法务总监李巍认为,这个维权声明并没有涉及“二度创作”,对短视频行业危害最大的是剪辑切条的合集、速看等形式,对原作品有替代效果,侵害了原作品的潜在利益。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政操认为,大家欢迎的是真正具有创意的原创“二度创作”作品,不是窃取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或者不负责任侵害原创作者利益。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文伯认为在短视频营销中,影响比较大的是一些基于正片片段进行的卡段剪辑形成的电影解说类的“二度创作”。如果版权方可以授权平台或者营销大号进行剪辑传播,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方式。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景健认为,影视素材使用不仅涉及著作权问题,也涉及名誉权问题,需要落实名誉权保护。
在合理使用方面,《伯尔尼公约》中有三步检验法规则,一是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二是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三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的详细列举就是对三步检验法规则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阎晓宏认为,稀缺性和价值也是我们需要考量的。朱阁认为,需要考虑使用比例、使用的必要性、是否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是否指明作品来源、是否与权利人经济利益相竞争、是否给原作品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等因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认为,需要重点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作品的质和量、是否会对原权利作品产生实质影响,甚至影响权利人潜在的市场利益等因素。
在责任承担方面,朱阁认为,需要考虑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在通知删除规则之下平台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平台的经营模式会影响注意义务。王栖鸾认为,需要考虑采取措施的合理区间和直接获利等问题。爱奇艺法律部高级经理朱媛认为,MCN机构和相关短视频达人间有非常强的共生关系,双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所以,相关短视频侵权时,MCN机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建版权治理新机制
关于短视频版权治理,李巍认为,治理短视频不能靠一堵了之,要开放授权通道,鼓励原创。刘政操认为,坚守先授权后使用规则,制定相关的短视频行业标准,用科技手段加强短视频管理,例如制定电子化授权流程或者通过区块链方式实现授权的可视化,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甄别侵权盗版的能力和速度。阎晓宏认为,治理侵权盗版要重点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团伙性侵权行为,达到刑事门槛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平台要负起责任,充分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过滤、删除侵权内容。版权治理还要考虑效能。
完美世界影视VP法务负责人石青山认为,对短视频版权治理的目的不是禁用影视作品,版权方维护权利不应是为了垄断权利,禁止使用,而应是促进使用,促进行业发展,最终起到促进文化发展的目标。他建议,在影视作品维权上保持一个合理限度的同时,应考虑开放有效且合理的授权入口,让二次创作的up主们能够合法地使用影视内容,促进互联网生态的繁荣。现有的传统授权渠道无法适应互联网模式下数字化影视作品的广泛授权要求,在完善影视作品保护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短视频行业的影视作品快速授权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认为,在短视频发展过程中,一是要注意著作权保护,平衡表达自由和鼓励创作之间的关系;二是尊重权利方、使用者、创作者各方合作共赢的意愿,创造一种比较合理的机制,探讨合作共赢的可能性;三是在数字化技术时代,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过滤侵权内容,构建便利许可机制,使平台、使用者可以得到创作机会和素材。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任李丹林教授认为,版权制度的初衷一是鼓励创作,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二是推动传播,使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三是促进文化繁荣,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更大提高。关于短视频治理需要综合思维、发展思维和多元共治思维。在提高法治建设水平的前提下,探索更为科学、细化、理性、兼顾各方利益的机制,优化短视频版权秩序,实现普遍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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