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ST中安一审胜诉 适格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投资者诉ST中安一审胜诉 适格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0年11月10日 12:32 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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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投资者诉ST中安(维权)一审胜诉 适格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网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ST中安(600654)证券虚假陈述案迎来了一审判决。

2020年11月9日晚,ST中安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ST中安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ST中安赔偿原告投资者,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22日,ST中安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5月30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20年10月30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截至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亿元。

“虽然一审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法索赔挽回损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预估后续会有大量投资者起诉索赔,该案有可能成为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史上第一大案。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根据相关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消(600654)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或债券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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