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05月09日 17:45 腾讯自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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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

经查,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2月5日,中炬高新控股子公司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与关联方曲水朗天慧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天慧德)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3.4亿元人民币收购朗天慧德持有的美味鲜控股子公司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邦食品)20%股权。2018年12月17日,美味鲜与朗天慧德正式签署有关收购厨邦食品2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中炬高新未及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直到2019年3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中炬高新董事长陈琳、时任总经理陈超强、副总经理张卫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海泓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琳、陈超强、张卫华、彭海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5月6日

陈琳 中炬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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