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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恒立实业:关于《上海恒安诉重庆力帆等汇票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来源:百家号
恒立实业(000622)3月25日发布公告,关于《上海恒安诉重庆力帆等汇票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为双方和解。
本案中,原告是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是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恒立实业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第三方。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1.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02)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7日。2.2018年10月17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6419)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7日。3.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65)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12日。4.2018年11月12日,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号为:190765300003920181112286394373)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3月12日。以上汇票均明确标注“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求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在汇票到期后,原告已经申请被告付款且被告已经同意付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票面金额。由于原告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上述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四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承担付款义务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影响暂无法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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