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急工作,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哈尔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污染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一)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天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进行预报,逐步实现对未来10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东北区域及省空气质量预报部门的联合会商,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报告表》,提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二)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收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9∶00-18∶00)。
(三)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知。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区县(市)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相一致,原则上各区县(市)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五)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预警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
(六)预警审批
黄色预警的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的发布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红色预警的发布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预警的解除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
(七)预警发布途径
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务OA发布预警通知。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四、应急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按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Ⅲ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通行。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二)Ⅱ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四环路以内区域)、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三)Ⅰ级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依据《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四环路以内区域)、呼兰、阿城、双城和各县(市)城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每日6时至24时,禁止外地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市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3)停止矿山、砂石料厂等露天作业。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等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
(4)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冰冻期除外)。
(5)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和洒水(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6)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7)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禁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查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原煤散烧违法行为;查禁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驶出工地,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查禁焚烧垃圾、冥纸冥币、秸秆等行为。
五、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气象局、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以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终止响应措施,并于次日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情况。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二)总结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函告省生态环境厅。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人力资源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省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协调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局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微信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五)经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并不断完善在线监测、固定监测、移动监测、远程监控等科技化手段,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管控、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各级负责人和联络人员通讯顺畅。一级(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八)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公众健康防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相关知识,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备案。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部门预案》,修编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预案实施与修订。本预案由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哈环规〔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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