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华泽钴镍收民事判决书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华泽钴镍收民事判决书
2020年01月13日 17:31 资本邦

原标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华泽钴镍收民事判决书 来源:资本邦

1月13日,资本邦讯,华泽钴镍(400075.OC) 发布关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及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9,055,400.25元。

原告基于对被告华泽钴镍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其股票,被告华泽钴镍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于2015年11月24日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于2017年7月7日被告华泽钻镣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知书》,证监会拟对十九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2018年1月23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对被告的信赖利益。故被告华泽钴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信证券和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华泽钴镍的中介服务机构,因违反诚信勤勉义务,应对被告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为49,055,400.25元。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吿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吿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

华泽钴镍表示,上述166起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上诉期间,故公司无法判断最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润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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