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被立案受理

金桥信息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被立案受理
2020年01月13日 18:30 资本邦

原标题:金桥信息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被立案受理 来源:资本邦

1月13日,资本邦讯,金桥信息(603918.SH)公告称,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传票( 沪01民初1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2016年12月25日,金桥信息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金桥信息以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项”)增资认购目标公司人民币3,015.3846万元注册资本。同日,金桥信息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协议》”),就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金桥信息作出的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承诺、股权收购等事项作出约定。

上述协议签署后,金桥信息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5月31日、7月3日向目标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00万元、3,000万元及2,000万元的投资款项,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金桥信息业已完成增资并于2017年2月17日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

2019年2月1日,金桥信息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签署《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确认,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金桥信息承诺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数,故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应向金桥信息承担股权收购之义务,并承诺至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收购金桥信息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款按照公式“投资金额+投资金额×(8%×n/365)-金桥信息累计收到的现金分红”进行计算(其中n代表金桥信息自将投资款项支付至目标公司之日起至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实际向金桥信息支付收购价款之日止的天数)。《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若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逾期未履行股权收购义务,则应按照股权收购款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金桥信息支付违约金。

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股权收购义务,未向金桥信息支付任何股权收购款。为此,金桥信息于2019年12月30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出具《律师公函》予以催告履行,但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仍然未予履行。

此外,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系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请求为:

1、判令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金桥信息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1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暂计金额)。

2、判令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向金桥信息支付逾期违约金,以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1亿元(暂计)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向金桥信息支付完毕全部股权收购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3日,逾期违约金为人民币181,393.97元。

3、判令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向金桥信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1-2项诉请费用共暂计人民币1.21亿元)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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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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