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两董事被立案续:大宗交易双方内幕信息泄露?

海康威视两董事被立案续:大宗交易双方内幕信息泄露?
2019年11月16日 11:49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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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海康威视两董事被立案调查续:大宗交易双方存内幕信息泄露? 来源:财联社

  《科创板日报》(上海,记者 徐杰 吴凡)讯,针对近期海康威视(002415.SZ)两核心董事因涉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科创板日报》记者于11月15日发表了文章《‘独家’海康威视高管被查背后“秘密”:5笔大宗交易 涉30亿资金》后,引起资本市场的讨论。

  上述文章主要报道了海康威视董事、副董事长龚虹喜曾有21笔大宗交易,并且其与另一位董事、总经理胡扬忠之间或存在5笔大宗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大宗交易是否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深圳某知名资本市场机构合规总监人士向《科创板日报》记者称,现行法规中对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要求是从2013年11月开始的,即《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二大项“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中提到,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述人士认为,“即2013年11月之后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均会承诺,大股东在任何方式减持的时候(包括大宗交易)需要提前3日披露减持计划,但海康威视是在2010年IPO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大宗交易减持前的披露要求并没有规定。即大股东大宗交易减持无需提前披露计划”。

  那么,董监高大宗交易减持是否需要披露减持计划?

  证监会于2018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但上述规定对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方式,仅表示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未提出预披露的要求。

  那么,若龚虹喜存在定向大宗交易,是否违反披露要求?

  该人士分析称,股东所持股份为IPO前股份,减持需要缴纳大量的个人所得税。而定向大宗交易其实也称”洗股”,即上市公司股东在趁股市低迷之时,利用第三方过桥方式以较低价格“左手”倒“右手”,解禁的限售股变身为普通流通股,减少应纳税的“基数”,成功“洗股”后的股票此后再通过二级市场正常交易,便可以大大减少获利后的缴税额。

  该人士认为,如果在股价低的时候定向大宗给员工或持股平台,第一可以使减持方减少纳税金额,另外也可以起到股权激励的作用。

  “如果减持方和接盘方是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12种情况,那么其实是不能构成真实意义上的减持的。如果存在隐瞒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会受到处罚”,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不过就目前的情况看,尚未有证据证明龚虹嘉与大宗受让方是一致行动人。

  最后,董监高股份变动后是否还需要公告?

  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目前深交所通过系统及相关的业务流程安排,在董监高及其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在深交所网站实现披露”,该人士认为,“也就是说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股份变动后,深交所官网会自动显示变动情况,上市公司无需再另行公告(涉及增减持计划、权益变动的情况除外)”。

  针对此次事件,华东地区一上市公司董秘则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这里面很多规定董秘们也吃不准,各人的理解也都有偏差,不过一般都会本着从严的角度督促沟通,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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