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09破申118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破申118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9年11月15日 00:00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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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509破105号

  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康尔泰防护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尼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湾318国道北东。

  法定代表人:沈卫平。

  2019年8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同意,本院以康尔泰防护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执行标的额较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移送被执行人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19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10月11日,本院向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权利通知书。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设立于2008年5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湾318国道北东。截至2019年8月29日,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范围内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件左右,执行标的额2212421元左右(均在本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同意后,有权将涉及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的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破产程序;其次,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针对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中已查明财产来看,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康尔泰防护用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康尔泰防护用品(苏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章伟

  审判员沈平

  审判员吴龙章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雷桐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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