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问询函,上市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独董也不认可

回复问询函,上市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独董也不认可
2019年08月21日 07:21 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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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回复问询函,上市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独董也不认可 来源:梧桐树下V

8月6日, 西部创业 披露2019年半年报,实现营收3.66亿元,同比增长6.84%;实现净利润6626万元,同比增长30.85%。三名独立董事集体认为半年报中对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古物流涉税事件没有合理反映,无法保证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最核心争议是,2019年7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34号),大古物流接受并抵扣的38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由北京美隆康元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4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京升泰洋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嘉世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6,393,321.96元、税额16,386,864.34元。

据此,大古物流涉及的税金及罚款合计约为1.03亿。

当时,公司认为,《告知书》不是对涉税事项作出的终结性结论,公司参与听证后的最终结论尚未作出,《告知书》的处罚在税务机关未作出正式处理意见前仍属于或有事项,故会计确认的条件不成立,大古物流的涉税事项还未转化成为可计量的会计事项,因而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进行会计处理。

此后,深交所向公司下发关注函,西部创业于8月15日披露了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

公司董事会认为,听证并非对涉税事项处理的终结程序,《告知书》中的内容也存在重新认定的可能。《告知书》本身不是对涉税事项做出的终结性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的概念,公司将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作为一项不确定事项进行管理,已对该事项在2019年半年报的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进行了披露。

对于大古物流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董事会表示,从大古物流自身交易环节来看,煤炭购货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指示交付方式从供货方收到了货物,大古物流向购货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的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向供货方支付了购买货物的款项,大古物流以自己的名义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收到了供货方以其自己的名义向大古物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大古物流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

但,西部创业年审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深交所回复称,经过认真了解、研究、分析涉税事项,根据公司收到的《告知书》反映,税务部门详细核查了大古物流在此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资金流转情况,亦在告知书中有明确的调查结论,依据告知书的拟处罚意见,已明确界定了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性质及应承担的现实义务的具体数额。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表示,由于此文件于半年报报出之前已收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应根据告知书所列的可能补缴的税金、附加费及罚款合计为106,846,484.67元以及合理估计滞纳金的金额,在半年报财务报表预计负债列报。同时,西部创业亦应在公司半年报中就此事项对母公司及合并报表的影响予以列报和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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