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案揭开投行圈一角:卷入造假保千里 离奇旷工

华创证券案揭开投行圈一角:卷入造假保千里 离奇旷工
2020年03月29日 19:01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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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入造假保千里,离奇旷工108天,华创证券案揭开投行圈一角

  来源: 富凯财经

  富凯摘要

  他为什么火速加薪,为什么捅出天大篓子,为什么不接受调查结果,是什么底气与华创证券对簿公堂?

  作者|天鹅

  排版|十一

  3月27日,证监会向华创证券开出罚单。四十天前,华创证券一位分析师组织的上市公司调研会,居然请了一位“假高管”与机构投资者交流。

  这还不算,华创证券投行部一位前员工与老东家的官司,揭开了券商投行圈更多的问题。

  入职7个月加薪60%

  所谓投行业务,就是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简单说,券商投行部门扮演着资本市场的金融中介。

  华创证券一位投行人士吴某铭,正与老东家打着一场官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吴某铭是1965年生人。从年龄上看,应该是一位资深金融人士了。

  吴某铭2016年10月入职华创证券投资银行部,当时他的基本工资为3万元/月。需要说明的是,投行部人士的工资一般为基本工资+项目提成+年终奖。当然,后两项属于浮动制,就看业绩水平了。

  对于吴某铭,华创也给他设置了一个浮动奖金——团队项目奖金,要在自然年年底领取。

  四个月后,吴某铭被任命为创新金融部负责人,也就是入职华创证券仅7个月,他就享受了加薪——基本工资由3万元升至4.8万元,加薪幅度高达60%。

  离奇旷工108天

  吴某铭享受着如此丰厚的待遇,却在一年后开始旷工。

  判决书显示:吴某铭与公司高层存在纠纷,2018年3月1日起持续旷工,公司要求吴某铭到岗上班,处理其负责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的风险排查处理工作,其予以拒绝。

  可以发现,吴某铭负责的项目为两笔债券项目,涉及江苏保千里与深圳一体集团。

  就在吴某铭旷工前的三个多月,江苏保千里发布公告,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违约,原因是公司现金流短缺。该公司称,公司近年来在原实控人庄敏主导下过度投资,且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资金被银行冻结、提前还款,到期贷款难以续贷,导致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及经营性风险。

  对于另一家公司深圳一体集团,在吴某铭旷工后的8个月出现债券违约。

  有一个专业背景需要交代,吴某铭的投行团队负责债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后期还要跟踪,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风险排查。

  具体来说,就是对存续期的企业债券,相关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领域细节、是否按要求投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领域,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出现变更,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建设进度以及资金使用进度匹配,作为“金融中介”的投行部门,需要进行排查,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裁判文书的内容,吴某铭与公司高层出现纠纷,因此一直旷工。但旷工的理由在文书中并没有直接讲明。

  但富凯君发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

  文书有这么一段描述:“吴某铭及其下属一直在华创证券公司深圳所在地办公。吴某铭除因出差,不会去华创证券北京分公司。入职时吴某铭要求社保在北京缴纳,故其工资通过华创证券公司账户转账,由华创证券北京分公司发放。但吴宏铭与华创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段是华创证券法庭上的辩称内容。但可以窥探一个“不明规则”:吴某铭团队工作地点是深圳,但他本人的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均由华创证券北京公司负责。

  判决书还披露另一个细节:吴某铭的工资由华创证券北京分公司银行转账发放。

  换言之,虽然吴某铭与北京分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但工资却由公司总账户先转至北京公司账户,然后再发放。

  为何要绕这么一大圈?众所周知,券商作为金融机构,有内部合规部门,这种发放薪酬的模式,是否合规?是否为后期的劳资纠纷埋下伏笔?

  当事人似有隐衷

  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8月1日,华创证券以吴某铭2018年3月至7月累计旷工108日为由,短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当年9月,吴某铭正式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双方对簿公堂。

  双方在庭上质证时,又出现了一丝奥妙情节。

  华创出示了一批证据,包括保千债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华创证券)、一体债募集说明书(主承销商华创证券)、保千债无法按时付息的公告、《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吴某铭、XX、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可以看出,这场纠纷中,华创证券因吴某铭负责的债券项目,而遭到了证监部门的罚单。

  今年3月19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庄敏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一系列关联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然而,文书披露,吴某铭却对保千债募集说明书及一体债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无法付息公告与上述警示函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吴某铭的诉讼请求,并不支持其薪资追讨诉求。

  既然相关的债券项目违约,证监部门也有调查结果,为何当事人吴某铭依然否认“真实性”,所谓与券商高层的纠纷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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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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