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要点|实控人认定背后:谨防规避同业竞争与限售规则

IPO审核要点|实控人认定背后:谨防规避同业竞争与限售规则
2022年10月14日 21:22 新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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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作者:夏虫

  如何看懂招股书?哪些要点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在新股上市发行扩容的大背景下,这些疑问或是投资者及拟发行企业较为关注的点。

  随着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相继落地,北交所设立等一系列重磅利好政策推出,新股上市也在“扩容”。

  一方面,上市发行在提速,目前A股已上市公司扩容至将要接近5000家,另一方面,排队拟上市发行企业也在大幅上升,前三季度排队发行上市企业为926家。这或标志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因此我们将推出IPO上市发行审核关键点系列解读以飨读者。本篇将重点讨论招股书中重要信息披露部分--拟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篇。

  在拟发行上市企业审核中,股东出资、股份代持、交叉持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突击入股、实控人认定等这一系列涉及有关股东或股权变动的问题,似乎均是上市审核重点。这些现象为何会引起关注?监管问询背后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发行人股东背后的八大审核重点

  由于股东背后反应的是发行主体治理机制,背后潜藏着经营稳定性等一系列考量,因此往往也是发行上市审核关注重点。根据规定,发行人应有效全面的披露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而在历年IPO审核要点中,涉及股东相关的主要问题为以下几点:

  一、股东出资问题,对于出资,根据上市发行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需满足已足额缴纳,且不存在重大纠纷,因此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足够缴纳常常被关注;

  二、股份代持问题,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由于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认定原则,因此也常常被监管关注;

  三、交叉持股问题,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由于影响股权清晰认定等原则,原则上上市前需要清理;

  四、工会及职工持股问题,工会和职工持股形式主要是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历史遗留的产物,而由于《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工会和职工持股容易触发200人红线构成实质性障碍,往往也会要求发行企业在上市前进行清理;

  五、三类股东问题,公司原股东存在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股东,通常被称为存在“三类股东”。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只需要股权清晰,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三类股东目前不构成实质性上市障碍,由于较为隐蔽的股权关系,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或规避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也常常被监管关注;

  六、对赌协议认定,对赌协议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属于估值调整设计的机制,对赌协议目前也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由于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稳定性,因此也经常被问询;

  七、突击入股认定,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的1年或半年内,相关投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突击入股方式获得发行人股份,其成功发行后存在巨大套利空间,其也往往引起监管重点关注;

  八、实控人认定,有的发行人为规避相关监管安排,人为调整相关认定,这也是监管重点关注要点。

  以上仅仅罗列涉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有关股东问题可能被关注的要点。为何这些要点会被关注,背后又隐藏了什么动机或监管逻辑呢?下图我们梳理可能存在的涉及股东相关舞弊动机,具体如下图:

  实控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同业竞争或锁定期监管

  首先,通过实控人认定或可以达到规避同业竞争目的。

  同业竞争是历年IPO审核重点问询内容,基于三公原则防止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小股东利益被侵犯,对于存在同业竞争企业一般要求上市前清理,否则将会构成IPO实质性障碍。而有的企业疑似通过改变实控人认定从而规避同业竞争达到上市发行目标。

  同业竞争问题历来都是企业IPO审核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同业竞争作为企业IPO的实质性障碍,在企业IPO前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也通过了各种办法来回避该问题以达到其目的。

  那实际案例是否存在呢?

  晶合集成主要从事12英寸晶圆代工业务,致力于研发并应用行业先进的工艺,为客户提供多种制程节点、不同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服务。晶合集成作为中国大陆第三大12英寸晶圆代工企业,产能与收入仅次于华虹半导体等。上市委进行了现场问询。上市委要求说明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力积电或力品科技前员工、合肥建投因委派董事不足董事会议席三分之二而无法单独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下,认定合肥国资方委派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实质主导地位是否依据充分,发行人是否实质为力晶科技控制或合肥市国资委与力晶科技共同控制,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天德钰一家专注于移动智能终端领域的整合型单芯片研发、设计、销售的企业。公司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环节,产品生产及封装测试分别由晶圆生产及封装测试企业完成。

  根据天德钰的股权结构介绍,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恒丰有限直接持有天德钰61.1551%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天钰科技则通过TradeLogicLimited持有恒丰有限100%股权,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而天钰科技是一家2018年在台交所上市的企业。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3月20日,鸿海精密通过控股子公司宝鑫国际、鸿扬创业、鸿棋国际、鸿元国际间接持有天钰科技27.29%股份,鸿海精密为天钰科技的间接第一大股东。

  不论是天钰科技还是鸿海精密,他们与天德钰的主营业务之间均不可避免的存在相似业务。如果天德钰实控人为其第一大股东,则很可能涉及同业竞争问题。

  然而,天德钰在招股书表示,报告期内鸿海精密虽为天钰科技的间接第一大股东,但鸿海控股公司对天钰科技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后未超过天钰科技已发行股数的30%,因此,鸿海精密与天钰科技之间无控制关系,也没有其他股东能够控制天钰科技,故报告期内天钰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此天德钰亦不存在控制人。

  其次,由于实控人存在限售等约束,有的企业为规避限售而认定为无实控人。

  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由于限售期较长,因为有的企业采取规避实控人认定而去规避限售等监管规则。

  对于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股份较为接近的,也需要引起关注,是否存在规避限售等动机。

  智迪科技前次IPO时隐瞒共同控制人?

  智迪科技发行审核材料显示,发行人前次 IPO 申报时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谢伟明,本次申报时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谢伟明、黎柏松二人。本次申报时,谢伟明、黎柏松分别持有发行人 42.33%、40.43%的股份。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谢伟明、黎柏松始终为前两大股东,共同负责发行人经营管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营决策进行投票表决时意见一致。谢伟明、黎柏松于2017 年7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加强了二人的共同控制关系,约定二人意见不一致时以谢伟明意见为准。

  请发行人结合两次申报时谢伟明、黎柏松的持股变动及其他可能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因素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次申报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谢伟明、黎柏松的原因及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较为均衡的持股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情形。

  和烁丰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认定自身无实际控制人。 2015 年 12 月 10日,陈英磐、朱小峰、梁雁扬和王和等 4 名股东出具《非一致行动人声明》,声明四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报告期初,发行人上述 4 名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发行人 25%的股权。

  (2)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同意朱小峰、陈英磐及员工持股平台利圣辉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朱小峰、陈英磐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 50%,发行人认定该时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9 年 1 月 21 日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3) 2019 年 1 月开始,通过非同比例增资及股权转让等方式,梁雁扬、王和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逐渐下降。与梁雁扬和王和相关的关联企业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部分企业与发行人也存在关联交易。

  (4)朱小峰配偶陈国翠曾任发行人董事,于 2019 年 12 月辞任。其被监管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同业竞争或锁定期监管等情形。

  实控人认定的疏与堵:无实控人大股东也将按照36个月锁定

  事实上,对于实控人认定,监管问答也给出详细指引,具体如下: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修订)的问题10提到,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3)实际控制人变动。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在审核问答中有关实控人认定,科创板相比主板与创业板,特别强调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同时也强调,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对于无实控人情形,监管指出,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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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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