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东电力新三板挂牌期间虚增收入 受行政处罚

森东电力新三板挂牌期间虚增收入 受行政处罚
2019年07月26日 14:2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7月25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对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信息披露违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 森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森东电力未依法披露有关人员持股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9月至2015年初,森东电力向49名森东电力公司员工发行股份71.03万股。针对上述事实,森东电力未依法予以披露,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森东电力虚构原材料采购交易金额6,416,000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恒壹)共向森东电力销售原材料195,800元。但森东电力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5年森东电力向辽宁恒壹采购原材料共计6,611,800元,虚构采购交易金额6,416,000元。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森东电力虚增营业收入11,974,353.85元,《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1月16日,森东电力与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明)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森东电力向上海一明销售高压手车柜等设备44台,销售交易金额14,009,994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森东电力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向上海一明销售产品14,009,994元,虚增营业收入11,974,353.85元(扣除税费后)。森东电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森东电力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对森东电力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邱丽新,董事、总经理杜占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梅长捷,董事会秘书梁冬寒,董事、副总经理张蕾,董事贺明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梁冬寒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本人在本案部分违法事实发生时,未在森东电力担任董事会秘书,过错责任较小,请求从轻处罚。吉林证监局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

  一、对森东电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邱丽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杜占敏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四、对梅长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梁冬寒、张蕾、贺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森东电力2015年8月挂牌新三板,2016年11月摘牌,目前已从新三板退市。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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