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子公司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不准确 被责令改正

芭田股份子公司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不准确 被责令改正
2019年03月01日 14:2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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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3月1日,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因子公司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准确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8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8〕9号)要求,对芭田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芭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探矿权利息资本化处理不规范

  芭田股份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竞买贵州省瓮安县小高寨磷矿勘探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2015年至2017年,芭田股份将分期支付探矿权价款形成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购买探矿权对应借款的利息予以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

  二、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不规范

  芭田股份为激励销售制定了返利政策,对于应支付给客户的销售返利,芭田股份采取直接冲减下期应收客户采购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基于冲减后的应收账款确认当期销售收入,相关销售返利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影响到收入和销售费用核算的规范性。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性不足,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当

  芭田股份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占比较大,2015-2017年公司年报披露的基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金额分别为4,311.84万元、6,933.16万元和7,311.75万元。检查发现,芭田股份在确认上述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和核销缺乏依据,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所依据的盈利预测编制准确性不足,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费用》的规定。

  四、子公司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准确

  芭田股份于2015年向邓祖科等人发行股份收购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姆斯),因阿姆斯2017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约定,邓祖科应向公司进行补偿。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对业绩补偿款的核算中,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审慎评估补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在2017年年度作出最佳估计,确认部分或有对价的金额,剩余部分在2018年度待不确定性事项消除后再补充确认。

  此外,检查还发现芭田股份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代垫保障房建设款、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款等部分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表示,黄培钊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胡茂灵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余应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芭田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培钊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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