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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监会广东证监局网站获悉,11月20日广东证监局作出(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风华高科(维权)(000636)、李泽中等26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风华高科维权入口)
正在征集股民索赔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买入,在2018年7月2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风华高科股票且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
广东证监局查明,风华高科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2015年对预计难以收回的6000多万元应收款,进行非实质性转让,在2016年3月29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称上述款项已经收回,从而粉饰了2015年的财务数据。因此不仅导致《2015年年度报》存在虚假记载,而且产生“连锁反应”。因为上述应收账款被虚假记载2015年已经收回,因此《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不可能包含上述款项,导致风华高科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了利润总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该违法行为同样与《2015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有关。到2018年需要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但审计机构此时显然发现了风华高科以前定期报告中的“会计差错”问题,对风华高科2017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等审计结果,无法为风华高科“背书”下去。2018年3月23日的风华高科董事会和监事会上,是否承认原先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是否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意见不统一。风华高科对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没有依照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也无法按约定时间披露。这行为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由此引发了深交所和广东证监局的关注,2018年7月广东证监局对风华高科及相关责任人下发了《警示函》。
张志旺律师说,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俗称“造假”,是一种典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风华高科为粉刷《2015年年度报告》而作了虚假记载,后来是“一步错步步错”,进退失据,最终不仅遭到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查处,今后将面临股民的巨额索赔。根据最近发布的最高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风华高科及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是无法逃脱的,教训十分深刻。
按《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索赔的内容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等资料。
律师声明: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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