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法企业(00948)发布公告,于2020年5月4日,公司收到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的一份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恢150号)以及日期分别为2020年4月28日及2020年4月29日的两份执行判决((2020)粤03执恢150号及(2020) 粤03执恢150号之一),内容有关以下各项:
熊艳丽已向法院申请:将申请人替换为熊女士以作为如该公告所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29日的执行通知书((2018)粤03执2033号)以及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的执行判决((2018)粤03执2033号之二)的新申请人;及恢复2019年执行通知书及2019年执行判决的相关执行程序;
作出申请事项的原因为申请人已将其于2019年执行通知书、2019年执行判决及2014年判决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予熊女士;
法院已于2020年4月28日及2020年4月29日批准申请事项。
如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公司,申请事项及因而发出的2020年执行通知书及2020年执行判决乃由于转让在2019年执行通知书、2019年执行判决及2014年判决项下的权利所引起,公司在2019年执行通知书及2019年执行判决之上的责任(如有)不会因此而出现额外承担。
于本公告日期,公司已就2019年执行通知书及2019年执行判决提起上诉,且公司资产概无遭到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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