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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花王(维权)(花王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ST花王维权入口)
2023年4月4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花王、花王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证监罚字【2023】3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ST花王的关联人情况。花王集团是 ST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ST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是ST花王的关联人。2、ST花王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局认为,ST花王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我局决定对ST花王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4月30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合计为15,220.63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4.06%;已归还4,214.58万元,余额为11,006.05万元;截至2020年末,应计利息502.35万元,已归还利息214.09万元”。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花王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花王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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