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深度解读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该如何完善?

律师深度解读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该如何完善?
2020年03月09日 15:0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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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990年至今,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萧条到繁荣的“跃进”三十年。回首过去30年,股民数量剧增、投资者结构不断优化,法制化下证券市场日趋完善。

  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在即,哪些调整会对未来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深远影响?又有哪些股民措施会使1.6亿股民受益?

  新浪财经《法说资本》315特别策划,邀请资深证法律行业资深人士,为您讲述法前案后。

  本期做客嘉宾是丁跃峰律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18年,现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深圳广播电视大学客座法学教授、深汕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问题一:此次即将实施的修订后《证券法》中做了哪些重大调整会对资本市场外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阐述4到5个调整点,及进行相应的解读)

  解读:2020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既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近三十年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发展的总结,也有对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借鉴。如将CDR纳入证券的内涵,对一级市场注册制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中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都亮点颇多。这些新的改变指向证券市场未来的方向:开放、创新与法治。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我们着眼于分析以下调整点:

  一、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是《证券法》的最大亮点。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确立了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对于受损失投资者的先行赔付制度。该先行赔付制度的赔偿义务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的证券公司。该制度可以视为证券纠纷调解的一种形式,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的委托,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就目前本团队代理证券纠纷案件而言,该制度在实践中仍有待完善之处,比如:如何确定赔付金额、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居中调解或是仅代表一方利益等等。

  二、《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五条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

  该制度依据目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中集团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结合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深度参与,形成中国特色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代表人诉讼制度”。

  对于二级市场投资者来说,该制度将降低中小投资者在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后进行诉讼维权的成本,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目前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大部分采取“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投资者维权成本较高。该制度将在较大程度上便利投资者以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三、《证券法》(2019年修订)将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畴。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该条规定较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增加“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作为成熟证券市场的实践,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比如在美国的证券市场,可以交易中国公司的存托凭证(如京东)、印度公司的存托凭证(如塔塔汽车)、欧洲公司的存托凭证(如安赛乐米塔尔);同样地,若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发行DR(存托凭证),称为CDR,二级市场投资者可在境内的证券市场即可以交易香港或美国市场的上市公司,即,广大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可期待未来可以以人民币直接交易阿里、腾讯的CDR。

  四、取消2014年修订《证券法》中暂停上市制度,建立常态化的退出机制。

  《证券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该条款是对于退市制度这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度存在,ST股曾爆炒,使得问题股的炒作之风一度盛行,也导致了证券发展史的“赌场论”、“推倒重来论”。在证券市场进入门槛降低的同时,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退出制度,让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在市场中无处藏身,该种常态化的退出机制,是成熟证券市场标志之一。在此也要提示广大投资者要擦亮双眼,投资时还是要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出发,慎勿“踩雷”。

  问题二:对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来说会有什么样趋势性的改变?

  解读:《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将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由《证券法》(2014年修订)规定的“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力状况良好”修改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规定发行证券实施注册制。该类规定降低了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门槛,但同时也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而改为直接退市。即,市场进入门槛降低同时也更易退出,这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这证券市场的供需两端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更加注重规范自身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行为以免被退市,投资者需更加注重公司的基本面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问题三:对于监管处罚方面的修改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解读:《证券法》(2019年修订)大幅度提高了对于证券市场违规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如,其中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对于同类行为的处罚规定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力度的大幅度增加定会震慑某些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也会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健全公司治理、保障中小投资者股东的知情权与其他权益。这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多有裨益。

  问题四:《证券法》的修订将企业上市更多交给了合法合规层面,以及对于投资者维权均进行了进一步阐明,法治将在上市公司及股民层面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解读:在较为成熟的港股和美股市场,证券市场的进入和退出都较为常态化,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也是A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退市的常态化将促使上公司将更加注重健全自身的公司治理,增强自身经营的合规性,加强自身的信息披露管理,避免承担退市的后果;对于股民而言,整个二级市场的格局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越来越明显的“二八”现象:即二成的优质资产占据了市值的绝大部分比重,优质、规范的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估值也会越来越高;而那些违规甚至违法的上市公司则面临着破净、跌破面值甚至退市的命运。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应当牢固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从基本面出发去考量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值得投资。

  问题五:在资本市场成立30周年之际,对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寄语,对投资者的寄语。

  中国资本市场的30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老八股”到股权分置改革,又到创业板、科创板的开启,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虽然曾经的发展中有过“赌场论”、“推倒重来论“,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在一次次的制度性改革中逐渐健全、完善和壮大,培育了一批优质的上市公司。本次《证券法》的修订,是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显示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开放的精神面貌,相信中国资本市场会以同样的姿态阔步走向未来。

  作为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重要动力的投资者,更要把握住中国经济成长、资本市场改革的机遇,在新的《证券法》指引下,擦亮双眼,发掘治理健全、信披合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上市公司,也许下一个万科、下一个茅台就在你的投资标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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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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