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丰山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丰山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2024年06月20日 03: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丰山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6 月 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6 月 2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6 月 27日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6月27日开始支付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丰山转债

3、债券代码:11364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每张面值 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 500 万张。

6、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2022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

7、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8、债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1日

9、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2023年1月3日至2028年6月26日

12、初始转股价格:13.80 元/股

13、最新转股价格:13.73 元/股(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对“丰山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由 13.80 元/股调整为 13.73 元/股)。

14、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丰山转债信用等级为AA-。

15、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自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丰山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6 月27 日至 2024年6 月 26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6%(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6月 26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6 月27 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6 月 2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 年 6月 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丰山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6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4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5-8337886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第4层

联系人:胡宏欣、王杰秋

联系电话:025-8338770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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