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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艺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938.07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43%,涉案金额4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单个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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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仅列示涉案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未决案件。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8件,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约为724.58万元,均为涉案金额400万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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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1月28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4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名,代表股份13,463,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34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5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9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股份12,953,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1151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名,代表股份9,290,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0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名,代表股份9,290,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204 %。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关联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3,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0,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相关关联股东未出席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奥、蔡孟娟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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