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3-075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的诉讼事项,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62)”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传票和科瑞科特反诉材料,科瑞科特就上述诉讼提出反诉。
一、本次反诉基本情况
(一)反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诚
(二)被反诉人基本情况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二、反诉事实与理由
科瑞科特认为:自2021年开始,科瑞科特委托苏豪弘业向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购买塑料产品。2023年2月至4月份期间,科瑞科特与苏豪弘业签订多份《委托进口合同》,其中一份合同项下约定货物总数量351吨,科瑞科特支付完毕货款,但实际仅收货81吨,另外10份《委托进口合同》已支付对应保证金,但未交货。
三、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11份《委托进口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的保证金402.94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委托进口合同》项下对应的货款、代理费、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合计约234.16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多付的货款43.16万元;
5.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上述第2至4项请求总额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6.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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