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年08月30日 04:46 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88559 公司简称:海目星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6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2)。

4、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183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14.56-0.20=14.36元/股,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4.56元/股调整为14.3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4.56元/股调整为14.36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2)。

4、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部分有8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有9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据《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4.2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1名激励对象评级为“不合格(C)”,其获授但本期不得归属对应的0.3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综上,本次合计作废1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有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6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上午9:00-10: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至9月20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ir@hymson.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上午9:00-10:00举行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上午9:00-10:00

(二)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盛宇先生,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高菁女士,公司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钱智龙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上午9:00-10: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至9月20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ir@hymson.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325470

电子邮箱:ir@hymson.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4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4.56元/股调整为14.36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公司董事赵盛宇先生、聂水斌先生、张松岭先生、高菁女士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六)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部分有8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1.2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预留授予部分有9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根据《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4.2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在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中,1名激励对象评级为“不合格(C)”,其获授但本期不得归属对应的0.30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综上,本次合计作废1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公司董事赵盛宇先生、聂水斌先生、张松岭先生、高菁女士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55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43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公司董事赵盛宇先生、聂水斌先生、张松岭先生、高菁女士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明清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3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23.55万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归属人数:438人(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297人、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142人,其中1人同时参与首次及预留部分)

● 可归属数量:223.55万股(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168.30万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55.25万股)

● 可归属的授予价格(调整后):14.36元/股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000.00万股的3.50%,其中首次授予585.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3.70%,预留114.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6.30%。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4.5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353人)的13.56%。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2)预留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系数比例,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系数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文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年7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2)。

4、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5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114.1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2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于2021年7月16日向3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5.9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4月13日向15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14.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3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23.55万股。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438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55万股。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归属。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3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可归属限制性股票223.55万股。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16日

2、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297人

3、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168.30万股

4、可归属的授予价格(调整后):14.3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4月13日

2、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142人

3、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55.25万股

4、可归属的授予价格(调整后):14.3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注: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

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223.55万股,总股本将由20,172.65万股增加至 20,396.20万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5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56元,共计募集资金72,8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660.3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7,13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30.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4,908.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2020〕3-73号)。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投入8,603.26万元,利息收入净额111.53万元,2023年半年度末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12,366.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2020年11月26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2021年3月22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3月29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有1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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