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3-025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农机”、“公司”)与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丰”)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后续可就单一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商谈并签署补充或细节的协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后续具体合作能否顺利实施及具体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协议为框架性、意向性的协议,在正式签署具体的合作项目协议前,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72511148J
成立时间:2011 年4月14日
注册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嘉民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的维修、租赁及配件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农机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田间土地整理;林木育苗,花卉种植,林业产品批发;绿化管理;造林与更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业综合水土开发;水利与水电工程总承包;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棉花加工,棉花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肥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智能农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边境小额贸易及其他一般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持有新疆银丰34.88%的股权,为新疆银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联关系:新疆银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近日,公司与新疆银丰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协议”)。
(三)本协议仅约定了双方合作的原则和框架性的合作意向,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具体方式,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另行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宗旨
(1)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后期可就单一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商谈并签署补充或细节的协议,如签订上述补充或细节协议的,都必须在这个框架下进行,不能与本框架协议冲突。
2、合作内容
(1)双方共同合作设立银丰星光农机企业研究院,研究院设立在新疆银丰的办公场所内。研究院针对新疆市场研发新机型,并联合向兵团申报项目,争取补贴。
(2)双方共同打造联合品牌“银丰·星光”牌采棉机,实现针对本地市场需求的定制化生产,以该品牌作为双方共同向外推广销售的采棉机产品。甲方确保联名品牌的采棉机销售量不低于当年度甲方销售采棉机数量的50%。甲方可以为该联名品牌设计专有的外形标识或产品LOGO,乙方愿意以甲方设计的标识展示在合作机型之上。
(3)双方合作在甲方子公司内建设创新工厂(门店),利用甲方及其子公司现有的人员和生产设备组装双方联名品牌(银丰星光)或乙方自有品牌(星光正工)的采棉机。乙方负责将采棉机生产相关的部件运至甲方对应创新工厂,并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甲方负责提供场地、部分人员、部分生产设备等生产必要条件,甲乙双方联合进行采棉机装配的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工作。乙方承诺产品设计及零部件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对于生产组装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双方同意以市场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4)双方共同合作开展采棉机维保服务工作。乙方同意在甲方及其子公司覆盖区域内销售的有关采棉机的维保售后服务均委托甲方进行,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配件供应,甲方负责人员、车辆、工具等维保工作必要条件。除此以外的区域由乙方负责售后维保,待甲方具备运营能力时,由乙方交由甲方进行负责。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品质,相关售后维保所用配件均应使用乙方提供的原厂件。甲方在售后维保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技术问题、客户信息反馈等均应在第一时间且不迟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三包期内的维保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当年度政策进行结算,三包期外由甲方与用户进行结算。
(5)双方共同合作拓展海外业务。双方可针对海外市场共同开发适合于当地的采棉机产品。海外市场初期以中亚的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为主,双方互为对方在中亚采棉机市场的唯一合作伙伴。
(6)双方同意在采棉机产品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乙方其他农机产品在甲方自有网点覆盖范围内的推广和销售,双方联合开展相关营销推广和市场演示工作。
(7)双方同意在资本层面开展深度合作,星光农机同意参股新疆银丰,新疆银丰同意参股星光农机的子公司星光正工(江苏)采棉机有限公司,互相参股的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予以明确。
3、知识产权条款
(1)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提供方)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软件、网络解决方案、设计方案、营销方案、商业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只要标有限定使用或传播的说明,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表明该文件属于专有文件,其知识产权皆归提供方所有。
(2)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及成果的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如该文件及成果存在权利纠纷,使用后引起第三方追索,由提供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对于合作以前双方原有的文件、成果的权利归属不变,仍归各自所有。
(4)对于双方合作共同开发的新成果,除一方明确放弃、依据贡献度明显属于其中一方的以外,原则上均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涉及具体的合作开发项目,双方可另行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具体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4、附则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因此付出的相关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若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或双方约定的更短期限)。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新疆银丰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起,以农机销售、农机租赁、农机维修、农机零配件供应、农机二手机车交易为主营业务、全力打造农机6s服务体系的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公司与新疆银丰在新疆地区的采棉机和采棉服务上拥有较高的合作基础,在此基础上双方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依托各自资源优势,在采棉机产品领域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农业机械设备销售等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并将业务与产品逐渐扩展至中亚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时机成熟后可在其他农业机械产品领域内进行全面合作,有利于推动公司产品在海内外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服务品牌效应,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利益。
2、采棉机是公司当前确定的战略性和主力型产品,单台价值高、毛利率水平高,若能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愿景得以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对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有积极作用,可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良性发展。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就合作事项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后续可就单一项目或具体问题进行商谈并签署补充或细节的协议,具体的合作方式、合作项目等事项均尚需进一步协商确定,在签署正式的具体合作协议前,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导致合作项目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3、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后续具体合作能否顺利实施及具体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相关合作目标属于双方对未来实施效果的展望与愿景,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利润的具体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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