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3年04月22日 09: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3-012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83,893,33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主营业务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液压柱塞泵、液压缸、液压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液压产品专业技术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液压传动整体解决方案。公司现已成为我国少数液压产品种类覆盖范围广、生产工艺质量领先,并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型知名液压企业之一。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液压元件与液压系统的产品研发、生产与服务,经过多年自主创新,构建了完整的液压柱塞泵、液压缸、液压系统的产品体系和深厚的液压产品专业技术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了技术先进、质量优异、性能稳定、应用广泛的产品与服务,形成了较强的品牌优势与竞争优势。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冶金、机床、水电、风电、阀门、军工、船舶、新能源等行业,客户涵盖山河智能(002097.SZ)、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华宏科技(002645.SZ)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公司研发的“SY-CY14-1E低噪音高压柱塞泵”荣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公司先后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知识产权培育工程优秀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荣誉,并成为由工信部装备司、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液气密协会联合成立的“工程机械高端液压件及液压系统产业化协同工作平台”的成员单位,湖南省质量协会理事单位及湖南省铸造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主要产品及其应用领域

液压系统通常由动力元件、辅助控制元件、执行元件、辅助元件和工作介质等五部分组成,动力元件、辅助控制元件、执行元件、辅助元件等液压件通常总称为液压元件,液压系统原理及组成部分的基本功能如下:

液压泵、液压阀、液压缸等元件是液压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的主导产品液压泵作为液压装置的动力元件,为整个液压装置提供动力油源,素有液压装置“心脏”之称,是整个液压装置的核心元器件;液压阀作为辅助控制元件,对工作液体的压力、流量和流动方向予以调节;液压缸作为执行元件,驱动各个工作部件做直线往复运动。

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液压元件与液压系统两大类,液压柱塞泵、液压缸为液压元件的子类元件,公司的主要服务为液压产品专业技术服务。

(1)液压柱塞泵

液压柱塞泵是将机械能转化为液压能的液压元件,是液压传动整体解决方案中最重要和技术难度较高的液压元件之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已将液压柱塞泵列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的“关键机械基础”,液压柱塞泵也入选《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行业政策文件。

液压泵是将机械能转变为液压能的能量转换元件,工作原理是利用零件位移的变化来改变缸体柱塞孔内液体的体积,实现泵的吸排油功能。液压泵种类和结构型式多种多样,以结构形式为例可分为柱塞泵、叶片泵、齿轮泵和螺杆泵等。其中,液压柱塞泵的工作压力可达42MPa,通常具有高压力、高效率、变量方便、能效高等优势,可实现多泵组合、集成和智能控制。

液压柱塞泵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特别是零件加工和热处理精度高,关键摩擦副对产品性能的决定性强等要求,成为液压企业发展的瓶颈。例如缸体与配流盘摩擦副,在42MPa的压强和1800RPM的高转速工作时,要求缸体和配流盘之间泄漏小,保证高容积效率,同时具有稳定的耐磨性,保证使用寿命。又如柱塞和缸体孔摩擦副,柱塞运动复杂,既有公转又有往复运动还存在自转,受力状况分析困难,技术设计涉及机械原理、材料力学、理论力学、流体力学及仿真等多学科,优化柱塞结构型式,控制尺寸几何精度和柱塞与缸体孔之间的间隙,保证柱塞与缸体孔的耐磨性成为了技术难点,也是保证液压柱塞泵性能的关键之一。

公司生产的液压柱塞泵为高压轴向柱塞泵,品类较为齐全,并在生产过程中运用了自主掌握的摩擦副技术、噪音控制技术和热处理工艺等核心技术,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居国内前列,主要应用于工程机械、冶金、机床、水电、军工、船舶等行业。目前公司液压柱塞泵部分为自产液压系统进行配套,其余销售给经销商和终端客户。

(2)液压缸

液压缸是将液压能转变成直线、往复式摆动的机械运动的液压执行元件,在液压传动整体解决方案中承担动力执行的功能。公司的液压缸基本属于非标准化的定制式产品,体积较大、压力等级较高,能满足高频高载的要求,可采用先进的电液伺服控制技术和电液比例控制技术,并可选配锁紧安全装置等专利配件,技术难度较大。目前公司液压缸除了为自产液压系统提供配套,还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冶金钢铁、水利水电、军工等领域。公司液压缸的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3)液压系统

公司液压系统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产品多由动力元件(液压泵)、辅助控制元件(液压阀)、执行元件(液压缸)组成。公司根据客户的工况要求,以液压件的功能性为基础,自身强大的经验储备为驱动,利用三维立体软件技术进行设计、生产,这不仅要求公司对液压传动及控制技术有深刻的理解,还要求能够全面掌握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以及丰富的客户服务经验。公司液压系统主要应用于钢铁冶金、水利水电、阀门、军用和新能源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客户多为各自行业内的重要企业。公司设计与研发的经典液压系统情况如下:

(4)液压专业技术服务

公司在销售液压元件、液压系统的同时,紧密围绕客户的实际需求,依托对液压技术的深刻理解和服务方案的经验积累,为水利工程、水电站、钢铁冶金等行业的终端主机客户提供液压产品设备维护、巡回检查、故障处理、应急处置、技术培训等专业技术服务,构建了国内完整的液压专业技术服务体系。2017年起,公司向国家“南水北调”大型引水工程提供液压设备专业技术服务,通过水下液压设备智能检测方案、油缸行程数据库建设、控制系统与智能性研究等方式,实现水利工程液压设备的可靠性与精确性。

2、行业发展变化

近年来,在国内房地产投资增长期拉长、基建投资拉动渐强、工程机械行业更新换代加速的背景下,工程机械产品需求呈现强劲增长态势,我国液压件市场容量不断提高,面对与国外液压件产品的各项差距,为支持液压行业特别是高端液压件产品的发展,我国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措施,国务院于2005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明确了“重点研究开发重大装备所需的关键基础件和通用部件的设计、制造和批量生产的关键技术,开发大型及特殊零部件成形及加工技术、通用部件设计制造技术和高精度检测仪器”,2011年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组织相关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工程机械高压液压元件与系统产业化及应用协同工作平台”,致力于解决工程机械高端液压件长期依赖进口的重要问题,通过优化设计技术,提升加工制造能力和工艺水平,提高液压件的配套件及原材料质量,加强试验检测及标准研究,使产品达到同类型进口液压件的性能及可靠水平。

作为装备制造业的重要支撑产业,国家高度重视液压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液压、液压与气动密封行业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等政策,在集中优势资源攻关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等领域提出了关键核心技术。实施产业基地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技术、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和短板;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新型服务型制造模式,推进高端智能和绿色制造;深入实施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改造专项,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工程机械等行业创新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在政策支持、产业项目等方面给予了大力帮助,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国家部署推进新基建,加快推进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在“内循环”大背景下,新基建投资将持续提振液压元件的需求,国内液压龙头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国产高端液压件产品替代进口产品进程进一步加快。

液压技术“三能”发展,即“智能、制能、节能”。“智能”:液压4.0的智能化是方向,智能产品的显著特征是液压产品作为物理层要与物联网层联系起来,打造“液气密智能工厂工程”。“制能”:能源是人类命脉与生存基础,新能源装置的结构、动作与其调节都与液压技术及其产品有关。“节能”:研发高端装备液压节能技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高端装备碳排放,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3、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内少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型液压企业之一,具有品牌突出、技术积淀深厚、产品种类完善、市场配套能力强、人才储备充足等竞争优势。公司依托于邵阳液压件厂深厚的技术沉淀和公司近年来较高的研发投入,充分发挥既有的生产工艺优势,特别在高压柱塞泵与液压传动与控制整体解决方案的优势,奠定了国内领先综合类液压企业的市场地位。公司延续了原国营邵阳液压件厂的生产经验,作为具有五十余年液压柱塞泵的专业生产企业,其悠久的柱塞泵研发史树立了设计理论的深刻认识优势和摩擦副技术研究的领先优势,通过对进口液压柱塞泵技术及产品的分析理解,学习研究,实现了技术的新突破,公司已经在工程机械、环境环保、冶金等细分领域的产品进口替代上获得印证。公司已成为成套液压系统的提供商,能够在特殊环境或客户特定要求下,提供较为领先的液压控制整体解决方案,先后服务“首钢”搬迁、南水北调、大藤峡等国家重点项目,并在新能源设备和极端气候军用设备中得以应用。

公司沉淀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液压专业技术人才,现拥有高级技师25位,技师45位,高级工9位,凭借丰富的人才资源储备,在液压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液压柱塞泵、液压缸等核心元件的生产制造,以及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竞争优势。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证券代码:301079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2.38%。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1.91%;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0.48%。首次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1.2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3.50%;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0.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6.5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2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49人,包括: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上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2.38%。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1.91%;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0.4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1.2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3.5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11.2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11.2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41元的50%,为每股11.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98元的50%,为每股10.99元。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S)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具体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为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是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一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为4.20亿元、5.46亿元、6.80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各子公司层面及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0.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6.5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11.2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11.2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41元的50%,为每股11.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1.98元的50%,为每股10.99元。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考核,根据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S)分为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系数,具体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营业收入为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是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一2025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为4.20亿元、5.46亿元、6.80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各子公司层面及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预留权益的具体内容

(一)预留授予的工具及股票来源

预留授予的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预留授予权益的数量

预留授予权益共计4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89.3334万股的0.48%。

(三)预留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预留授予的权益有效期自权益授予上市/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权益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注销作废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归属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权益解除限售/归属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归属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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