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04月13日 02:3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3-011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本次担保项下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高新230077号)。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鑫晨”或“债务人”) 与兴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德清鑫晨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6,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和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2-021、(临)2022-024、(临)2022-03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德清鑫晨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德清鑫晨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1775304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46号2幢

法定代表人:郭灵光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3月25日

营业期限:2010年3月25日至2030年3月24日

经营范围:纳米复合铁硅镍电感线圈的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磁性合金粉末生产;销售本分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1、德清鑫晨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德清鑫晨未经审计的2022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说明:德清鑫晨自2022年3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表中德清鑫晨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为其2022年3-6月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兴业银行于2023年4月12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高)字第高新23007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

“债权”或称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票据业务、担保业务、贵金属交易、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主合同履行中,具体业务品种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调整、变更或补充,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并不限于以上明确列举的业务品种范围。

(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21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3)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4)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6)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8)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七)义务的连续性

保证人在此确认,债权人可以根据主合同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保证人对债权人提供该各项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债务人办理金融业务的次数和每次金融业务的金额、期限等。

(八)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以向债权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3、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四、董事会意见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2022年度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8,461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9.7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2日

报备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德清鑫晨2021年度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5、德清鑫晨营业执照。

证券代码:600114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2023-01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东睦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因工作人员失误,其中为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金额有误,现予以更正如下:

一、重要内容提示

更正前: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2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8,000万元。

更正后: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2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8,000万元。

二、担保基本情况

更正前:

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0899230207-1、0899230208-1)。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公司分别为上海富驰和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睦科达”)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30207、0899230208)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共计人民币18,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0899230207-1、0899230208-1)。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公司分别为上海富驰和浙江东睦科达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0899230207、0899230208)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最高债权限额共计人民币28,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更正前:

(一)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分别为0899230207、0899230208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上海富驰和浙江东睦科达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万元和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更正后:

(一)保证范围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分别为0899230207、0899230208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上海富驰和浙江东睦科达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0万元和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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