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整治拒收现金需继续加强 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整治拒收现金需继续加强 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
2022年03月07日 05: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移动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快速涌入并占据支付交易市场。部分市场主体在利益驱使下拒收现金、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在两会期间准备了关于“推进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的建议。他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在整治拒收现金、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建议。

  就此,郭新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表示,目前我国现金净投放仍保持较高水平,现金需求依然旺盛。人民币现金是国家法定货币,不仅关乎金融普惠及金融消费者权益,而且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支付方式创新应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应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目前,社会上拒收现金现象时有发生,整治拒收现金工作需要继续加强。

  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央行于2018年7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2020年12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郭新明表示,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规定,但该《条例》颁布于2000年,出台的背景与当前相比有较大不同,确定的思路、原则、内容已不适应经济金融的发展变化和支付领域的创新需求,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时代人民币现金管理的现实需求。因此,为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和金融稳定,深入推进整治拒收现金工作开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现金使用权益,亟需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尽快完善与整治拒收现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规范、高效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拒收现金行为的定性不明确。郭新明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发行主体、种类、流通性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保证了整治拒收现金具有上位法律依据,但未充分考虑现金流通和使用中的特殊性、偶发性场景,如:一是我国现金流通、券别材质分布有较强的地域特征,在部分纸币偏好强的地区,公众硬币使用意愿低;二是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场景或恶意使用大量硬币支付,交易方出于风险考虑,易增加限制性条款;三是使用残缺污损人民币支付,交易方出于保护自身合理权益拒绝接收。统一将拒收残损币、硬币、大额现金等特殊场景作为拒收现金行为,不利于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他进一步表示,为保证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切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2021年10月22日,央行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三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强调:“拒收残缺污损人民币、角币、硬币等行为属于商家服务意识或服务水平不足,不应定义为拒收现金违法行为。”上述规定虽然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践行了金融为民的理念,但缺少法律法规上的必要依据,难以获得被拒收对象的理解,极易增加履职风险。

  郭新明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拒收现金范围。建议梳理特殊性、偶发性拒收人民币现金场景,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特殊场景下收费、经营主体的不收现金行为明确定性,为整治拒收现金提供严谨的法律依据。适时探讨货币法偿制度,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额管理经验,考虑增设“硬币支付限量”“现金交易限额”等条款,避免发生交易方拒收某种材质、券别、数量的现金“合情但不合法”的情形。

  整治拒收现金是一刀切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郭新明告诉记者,“中国人民银行〔2018〕第10号和〔2020〕第18号公告对具体场景分类有较为详实的规定。公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对于示范效应强、涉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应强化现金服务意识。针对不同消费模式,因地制宜提出接受现金的要求。针对交易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相关经营主体要做好事前告知、尊重公众选择。”

  部分公共消费场景中明确提示“只收现金”,这是否合理?对此,郭新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

  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无法提供现金收付服务的类似情形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支付权益?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而言,如何弥合由此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

  郭新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现金收付监管也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化,措施不断完善的过程。从目前看,对于全部交易、支付和服务均在网络完成的,可以不收现金,但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对于在线下采取无人销售方式经营的,也可以不收现金,但应该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情况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类似的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行业,商家应注意保留现金支付渠道,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在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方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服务意识,满足群众多样化、合理性的支付需求,弥合‘数字鸿沟’。”

  他建议,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新业态下的现金支付行为。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应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谐发展,平衡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体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利。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无人销售、线上主体等可以不使用现金支付的条件,并规定非现金收付主体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损坏等)的现金支付需求,保证现金顺畅流通。

  2022年1月,两家银行接连宣布将停止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包括柜台服务和ATM机等自助渠道,储户可以通过跨行ATM取款。根据公告,银行自称此举是为了加快数字化转型。2月21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服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根据初步排查,还有一些银行网点也停办了现金存取业务,涉及农信社、外资银行等,也包括一些国有大行。

  针对这一现象,郭新明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迅速涌入并占据支付交易市场,现金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现金是国家的基础金融设施,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现金业务、保障现金服务既是坚持客户至上的具体体现,也是依法合规经营的必然要求。”

  他进一步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现金服务的主力军,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顺应新发展阶段要求,通过创新数字化手段降低运营成本,不断提升现金服务水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的管理,并为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两会提交的建议中,郭新明表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涌现,银行业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出于成本收益考虑,个别银行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意愿有所下降甚至出现停办情形,引发舆论关注,导致公众对其他行业整治拒收现金的质疑。当前,现金投放收储依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基本的业务,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仅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人民币流通服务,未明确银行业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义务,不利于全社会各行业整治拒收现金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人民币流通环境建设。

  郭新明建议,明确银行业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的法定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建议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设有实体网点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等必须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业务,要求银行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推动人民币现金服务水平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币不仅包括实物形式,还有数字形式。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郭新明在建议中指出,“人民币现金与数字人民币之间的关系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在现行的《人民币管理条例》中,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实物形态货币,仅包括纸币和硬币。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和内容的深化拓展,数字人民币交易规模持续增长,已经在居民消费、政务服务、企业资金结算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2020年10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他进一步指出,未来数字人民币将与人民币现金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定货币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不同形态人民币顺利发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的“安全阀”。为保障法定货币的权威性、统一货币发行权,不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不同形态人民币发行权归属进行明示授权,而且需要突破《人民币管理条例》列举的人民币形态,并增加相关规范内容。

  郭新明建议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基础。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都在修改完善中。建议结合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进程,修订《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制度相关内容并做相应细化,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确保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并就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反洗钱、反假币、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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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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