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资本在金融领域设置“红绿灯”
钱林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前提重在规范。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金融领域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吸引着大批资本的目光。其中一些产业资本参股特别是控股金融机构,如果开展违规经营活动,将给金融消费者、企业自身以及行业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尤其是部分民营资本通过控股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更增加了违规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以保险业为例,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经营牌照走俏,社会资本纷纷涌入。其中不乏动机不纯者,利用保险牌照攫取现金流,再通过不当关联交易将资金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使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提款机”;更有甚者,利用保险资金在二级市场上大肆举牌、收购,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近年来,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等旗号的企业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已经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业已取得一定成效。在3月2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银保监会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筑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防火墙。一方面,常态化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稳妥有序清退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重点打击恶意掏空金融机构的违法股东,先后公开了4批违法违规股东;另一方面,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依法将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并且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业务合作,维护市场秩序。
防范风险是金融业的永恒主题,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补齐制度短板,为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活动清晰鲜明地亮起“红绿灯”。例如,针对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银保监会在去年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推动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此外,还要认识到,完善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业防范风险的基石。在通过严监管督促股东行为合规审慎的同时,更要通过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增强董事会运作有效性等手段,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成效,从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增强内生动力。
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落脚点在健康发展。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利用好资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在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的同时,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为资本在金融领域设置“红绿灯”,也意在强调资本应有所为、有所不为。银保监会2022年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资本在金融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多渠道补充资本金。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尚未完全消除,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仍面临一定困难与挑战,依然需要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充分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为中小银行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弹药”补充渠道,有助于增强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为资本在金融领域设置“红绿灯”,还要牢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宗旨。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 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从这一根本定位出发,才能有的放矢地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有序支持和引导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效发挥利用好资本的积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在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资本在金融领域按照“红绿灯”的指示,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我国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加快我国现代化进程,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赵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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