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共话数字经济 探索安全发展路径

政协委员共话数字经济 探索安全发展路径
2022年03月07日 07:45 金融时报

  政协委员共话数字经济 探索安全发展路径

  记者 马梅若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数据日益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出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如何更好地利用数据,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也成为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加快推进数据确权 解决“两不”“两难”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随着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顶层架构基本形成。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需要立法机关就有关术语的定义、边界和适用问题作出法律解释。

  “例如,民法典同时规定了隐私、个人信息、数据三个概念,但现行法律未对三者的含义作出统一的界定。”连玉明建议,应对数据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法律解释,并尽快制定关于数据确权的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

  连玉明表示,可按照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的划分进行权属总体确认,避免将过多数据纳入重要数据保护范围,并完善数据资产确权定价体制机制。

  确权只是更好利用数据的第一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树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发展数字经济面临“两不”“两难”问题:“两不”是数据循环不畅通,主要表现为政务数据与产业数据、企业数据之间流通不畅以及数据交易不活跃。“两难”是指数据价值难计量和数据资产产权难界定。

  范树奎建议,要探索符合数据资产特征的权属登记备案办法。“在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过程中,数据生产者和数据使用者通常是分离的,应探索完善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的权属结构,为数据资产转化为生产要素奠定基础。”范树奎建议,在设计数据资产的权属登记制度时,应关注数据资产的虚拟、共享、时效、安全、交换以及规模特征,对相应权属边界登记明晰,规范使用数据资产的途径和方式,确保数据生产者及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更好地推动数据生产要素交易流通,范树奎建议,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让数据连起来、转起来、活起来,从建立数据登记、数据凭证、数据评估、数据转让等角度完善交易基础建设。他还表示,要推动数据资产价值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列示,并将数据资产纳入企业核算后财税激励制度。

  保障数据安全 加强数据交易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的隐私保护问题。他表示,随着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和精准推送等做法越来越普遍,各种电子设备所安装的软件都可能时刻挖掘个人隐私资料,还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数据被非法窃取和泄露。

  没有最基础的安全保障,“数据向善”就无从谈起。除了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之外,金李认为,应加强执法的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违法平台,应当执行禁止其再运营的严厉惩罚,对参与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规定其终身不得再进入本行业。

  实际上,大数据时代,不仅个人关心自身的隐私安全。在其他层面,数据安全也是事关发展的基本前提。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要想更好地发挥数据作用,推动数据资产市场化交易,必须以保障数据资产安全为前提。对此,范树奎建议,要建立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数据交易所,探索以数据安全为前提的数据资产交易标准,同时加强和完善数据交易监管,探索数据安全与资产交易之间的结合点,高效推动与促进数据资产交易流通循环机制。

  从国家层面来看,规避因数据安全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是国家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的重点。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表示,近年来,网络攻击已经从虚拟世界拓展到了现实世界,以黑客组织为代表的专业力量入场,关键基础设施、城市、大型企业成为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数据成为新的攻击对象。他建议把数字安全纳入新基建,各地在开展数字化建设之初就将安全因素考虑在内,调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数字安全体系建设,真正提升国家的数字安全能力。

  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

  实际上,数字化时代除了对企业、个人产生影响外,经济数字化下不少领域出现的新特点,也要求相应制度进行改变。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陕西省委副主委、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认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传统税制体系和征管都产生了冲击,我国应前瞻谋划事关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经济数字化课税制度,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中,增强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提升我国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李香菊表示,经济数字化下商品和服务是以信息化的形式进行交易,数字交易模式千变万化,产生了纳税主体难认定、所得难定性、税收管辖难归属等诸多问题,传统税收制度及征管难以适用数字经济新形态。

  “例如,数字交易特性使传统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与识别特征逐渐模糊,无法合理划分。”李香菊解释,以“可比性分析”为核心的独立交易原则和以“成本+利润”为依据的定价模式难以适用,现行规则合理性不足。

  综合多方面考虑,她建议,税务部门应善用数字技术,革新税收征管手段,在“以票控税”转变为“以数治税”的新挑战下,提高数据管税能力和技术运用能力。具体来看,要尝试建立以数据为核心、流程为导向、数据采集分析技术为支撑的一站式经济数字化税收征管流程,积极探索大数据税务风险防范系统、人工智能智慧分析系统、区块链税收情报管理系统。深化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关系,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及异地申报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此外,随着我国双向开放水平不断提升,李香菊提醒,要引导“走出去”企业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和准备,协调好阶段性与制度性税收政策的关系。“我们要密切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双支柱’方案指南(《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等新动态,及时出台我国税改的应对之策。”她建议,应探索生产地与消费地共享税收的制度安排,可从增值税启动改革试点。此外,要在企业所得税中增加适应数字经济的机构、场所类型,新增以集团、业务线、区域为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方法,研究虚拟经济活动的认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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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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