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强责任时代独董既“独”又“懂”

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强责任时代独董既“独”又“懂”
2021年11月26日 06:58 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强责任时代独董既“独”又“懂”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欣

“康美案“一审落槌,康美药业被判向5万余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其中,公司实控人马兴田等6名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5名独董也分别被判巨额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将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

此案在业内引发巨震,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甚至出现 “辞职潮”,11月12日以来,有3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31名独董的辞职公告。

怎样解读该现象?又怎样看待“康美案”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的深层次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

独董制度亟待完善

记者:中国资本市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年,您认为独董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李维安:我国从2001年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导入,有利于加强董事和专业化决策水平,避免大股东内部控制带来的中小股东利益侵占,同时也降低了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开发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数(CCGINK)显示,从2004年至2021年,独立董事制度指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指数由59.37增长至61.41。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等结构合规情况明显改善,例如,独立董事比例由2004年的32.77%增长至2021年37.96%,独立董事占比超过一半的公司有233家。独立董事的工作机制也基本建立,99.44%的独立董事全勤参与董事会会议,近三年有300家公司发布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许多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履职报告中披露了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

记者:对于独立董事,业内一直有“不独立”、“不懂事”的说法,独董履职有什么难点?

李维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还有一些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制约了独立董事的履职有效性提升。我们的评价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在近几年有所放缓,独立董事制度指数在2014年达到最高点63.05,在之后的几年内增长相对缓慢。实践之中也仍然存在一些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花瓶董事”等非正常现象。这其中既有制度建设方面的滞后,例如独立董事提名机制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也有独立董事本身履职特点所限导致。

一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多为兼职,本身有本职工作,随着兼职家数的增多,独立董事投入到每家公司的时间和精力也会下降。二是相较于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决策判断高度依赖于由公司管理层、聘用的外部专家所提供的信息,出于治理效率的考量,独立董事通常是需要基于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的合理信赖来做出决策,而非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再加以核查。这一特点同时也意味着可能存在非故意的工作失误或者管理层联合舞弊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的主要风险。三是依循的制度规则有些滞后。现在独董制度还主要依据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好20年了一直没有修订,有些条款已落后于实践。

集体诉讼制度强化问责机制

记者:“康美案”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有什么重要意义?会给哪些领域带来重要变化?

李维安:规则、合规、问责是公司治理的三要素,集体诉讼制度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问责,是现代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设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意味着公司可能面临更高的诉讼风险,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升级合规体系,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化,降低合规成本。特别是在全面实施注册制的背景下,更要强调对新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治理风险。

二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强化了履职风险,督促独立董事归位尽责。

三是重构独立董事问责和免责体系。

优化独董问责与免责机制

记者:的确,近期业内普遍关注到上市公司公告中的独立董事辞职现象,这是否意味相关制度也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李维安:集体诉讼制度保障了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加大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情况,启示我们应着手优化独立董事问责与免责机制等配套制度建设,促进独立董事制度良性发展。

一是构建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制度。进一步细化对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实施违规分类处罚,并依据其过错大小以及津贴总额合理限定独立董事的赔偿数额。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日等的做法,如日本公司法以董事从其任职公司获取的一定年度平均薪酬、津贴的总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实践,判处独立董事依其过错大小、以其收入总额为限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细化勤勉尽责判断标准。在判断独立董事的损失责任承担时,不仅需要将其与执行董事相区分,也需要对不同的独立董事做出区分处理。

三是建立董责险等容错免责机制。上市公司应通过购买董责险等方式建立完善董事容错免责机制,为独立董事积极履职提供重要保障。

记者:独董自身又该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李维安:一是慎重选择上市公司。在正式接受聘任前,应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治理状况、发展战略等,了解公司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是任职数量适可而止。作为受聘独立董事的专家来说,其时间和经历都是有限的,如果兼职过多,不仅使自身的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也不能很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兼职数量降低到3家以内。

三是强化董监高合规意识,促使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审慎、忠实和勤勉,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服务。通过实地调研、访谈、与投资者互动以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对舞弊风险保持警惕,持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四是主动通过公司投保董事或独立董事责任险。可选择投保责任险,对于因过失导致的股东诉讼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以降低自身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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