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新规!银行这类业务收费,叫停!
银行服务收费迎来新规!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同时禁止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所涉及的银行服务项目较多,重点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行业服务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银行业出现了定价范围过于宽泛、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却收费、合作方乱收费等问题,这与监管层此前设置市场调节价的初衷存在偏差,因此该《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弥补监管空白。
银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收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要确保实际执行价格合理。银行服务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类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鼓励银行对特定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特定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和活跃度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在为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时,合理确定价格。
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在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服务外包管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与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
规范服务合作管理。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在交易界面、业务合同中明示价格标准、计费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要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标识或指示要清晰、可识别,展示内容要简单、直观,易于在营业场所和其他途径查询。可采取服务价格目录与公告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长期优惠措施,要纳入服务价格目录。要充分提示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确服务价格套餐具体项目和价格标准,在交易界面、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列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计费及收取方式等。
互联网平台等禁止以银行名义收费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银行自身收费行为进行约束,还要求银行规范服务合作管理。该文件指出,银行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此前一些互联网平台在助贷等业务上,未与银行明确划分职责和收费标准,在支付服务上则对外声称因银行收费而收费,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一位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表示,近年来随着监管对互联网平台整顿的推进,“品牌混同”被禁止,互联网平台与银行的合作逐渐规范化。当前互联网与银行合作的业务流程更加明晰,客户服务合同中亦需写明服务提供方等信息,并已开始“独立收费”模式。
(21金融圈综合银保监会公告、财联社、北青报等)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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