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2021年06月12日 01:15 证券时报

原标题: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的名称: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鲁银投资

  股票代码:600784

  收购人的名称: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层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3层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名称: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2层3203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32层3203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山东国惠

  ■

  (二)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山东国惠

  山东国惠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国惠持股100%),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其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注1: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1.67%的出资份额,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后,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1.67%出资份额的有限合伙人,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注2: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16.67%的出资份额,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3.33%出资份额,山东国惠原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12.33%的出资份额。根据相关份额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修正案,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各自将所持有的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全部出资份额转让给山东国惠,均不再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的出资份额,山东国惠现持有国惠改革发展基金32.33%的出资份额,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二)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鲁银投资外,山东国惠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1、山东国惠

  山东国惠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作为山东省委管理的国有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山东国惠自成立以来以贯彻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战略意图,服务山东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国企国资改革为核心任务,坚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为战略定位。山东国惠的主营业务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为主。

  2、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是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挥基金在省属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中的作用,经山东省国资委研究组建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揭牌成立的。

  国惠改革发展基金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其自设立以来立足于山东省经济发展大局,聚焦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资布局调整重点行业领域,现已设立6支子基金,布局国企混改、现代医疗、现代金融、电子科技等高新制造产业。

  (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1、山东国惠

  山东国惠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18年度、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18年度、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一)山东国惠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山东国惠最近五年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鲁银投资(含子公司)最近五年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鲁银投资外,山东国惠(含山东国惠子公司)最近五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主要为山东国惠子公司国泰租赁与海航集团的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海航集团于2016年6月开始与国泰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19年3月15日,因海航集团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国泰租赁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持有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9年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9年4月15日,海航集团、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2019年4月22日,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和海航集团持有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冻结及其他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并冻结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海南航旅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亿元的额4.87%股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2020年11月30日,国泰租赁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国泰租赁提起上诉,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2020年2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共同设立了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推进海航集团风险处置工作,全面接管海航集团经营及债务化解工作。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院裁定海航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3月13日,海南省高院裁定海航集团321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2021年3月,国泰租赁已进行债权申报。

  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占山东国惠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并未对山东国惠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实质影响山东国惠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最近五年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山东国惠

  ■

  注:目前,彭馨弘、王亚斌已不再担任职工董事职务,段修国、纪天琦已不再担任职工监事职务,由于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尚未任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二)国惠改革发展基金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鲁银投资外,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前,山东国惠直接持有公司134,828,570股股份,占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3.73%,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收购人基于对鲁银投资发展前景的信心及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决定认购鲁银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认购将进一步提高山东国惠对鲁银投资的持股比例,提高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可有效降低鲁银投资的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提高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未来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次收购中认购鲁银投资本次发行的股份外,收购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收购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程序及时间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收购人山东国惠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山东国惠直接持有公司134,828,57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7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山东国惠直接持有公司不超过213,894,109股(含本数)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1.66%;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直接持有公司28,408,892股股份,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20%;收购人山东国惠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计持有不超过242,303,001股(含本数)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5.87%。本次收购后,山东国惠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国资委。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收购人山东国惠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并且山东国惠已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事项,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方: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支付方式、股份锁定安排等本次发行相关安排

  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方式

  由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4.22元/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方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如发行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发行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数量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7,474,431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方已发行股票总数的30%,其中,山东国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79,065,539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方已发行股票总数的13.92%)、国惠改革发展基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8,408,892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方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的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方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股份锁定安排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发行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认购方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认购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相关事宜。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支付方式

  认购方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后,按照发行方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方支付认购款后,发行方应尽快将认购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7、上市地点

  发行方本次向认购方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方新老股东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发行方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三)协议生效

  《认购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1、发行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

  2、认购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认购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有权国资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发行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核准。

  除上述生效条件外,《认购协议》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四)协议变更、修改、转让、终止及解除

  1、变更、修改

  《认购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认购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转让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

  3、终止

  (1)《认购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则《认购协议》终止。

  (3)如《认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之一未获满足,则《认购协议》自动终止。

  (4)双方依约履行完毕《认购协议》项下全部义务,且认购方完成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登记,协议终止。

  4、解除

  (1)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认购方名下之日前,若发行方存在违反《认购协议》第4.4款关于甲方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之相关承诺的情形,认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认购方名下之日前,若认购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发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认购方违反《认购协议》的约定迟延付款的;

  2)认购方发生重大战略变更或政策变动,导致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受到实质性影响的。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认购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认购协议》。

  2、违约方应依《认购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发行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不能实施,不视作任何一方违约。

  4、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核准的原因,导致认购对象最终认购数量与发行方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发行方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发行方违反《认购协议》的约定。发行方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认购方认购数量。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收购人山东国惠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国惠出具书面文件同意。

  1、2021年2月20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

  2、2021年2月26日,山东国惠出具《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除《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2021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已经2021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进行调整及相关事项。

  5、2021年6月11日,山东国惠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事项。

  (二)尚需获得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核准。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山东国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收购人山东国惠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山东国惠及国惠改革发展基金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仍需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除外。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交易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30%。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因此,在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的前提下,收购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山东国惠直接持有公司134,828,57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7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山东国惠认购不超过79,065,539股(含本数)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认购28,408,892股股份。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山东国惠直接持有公司不超过213,894,109股(含本数)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1.66%;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直接持有公司28,408,892股股份,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20%;收购人山东国惠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计持有不超过242,303,001股(含本数)公司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5.87%。本次收购后,山东国惠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国资委。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四、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鹏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刘冰

  年 月 日

  收购人: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鹏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刘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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