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企业面临退市 资本市场出清步伐加快

多家企业面临退市 资本市场出清步伐加快
2021年03月17日 02:20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艾佳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退市频率正在加快。过去的几个交易日,先后有*ST康得(维权)*ST秋林(维权)*ST长城(维权)等多家公司进入退市通道,此外,*ST航通也主动申请终止上市并将在本周摘牌。

  在注册制全面推进的过程中,畅通“出口关”落实好退市规则,已成为市场共识。多位市场人士指出,离开A股的公司数量增加,是退市制度不断优化完善的结果,可以预期,今年退市监管力度将继续加强,确保退市改革落地见效,退市公司将继续增多。

  进入退市通道企业明显增加

  被称为A股“史上最严”的退市新规落地已两月有余。今年以来,已有*ST成城、*ST宜生、*ST金钰、*ST天夏、*ST刚泰、*ST长城一共6家上市公司股票遭遇了“面值退市”。

  具体看,*ST刚泰最早启动退市程序。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该公司2021年1月7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2月24日退市整理期结束,3月3日被上交所摘牌。

  和它一样的还有*ST金钰、*ST天夏、*ST长城等。同时,*ST宜生和*ST成城将因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退市。其中,*ST宜生自2021年2月23日起停牌,*ST成城自2021年2月25日起停牌。

  除了“面值退市”,财务不达标也是上市公司退市的一个原因。*ST工新3月6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的净资产为负,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3月15日起,*ST工新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因财务不达标而退市的企业还有*ST秋林。这家1900年创立的百货公司于3月11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业绩连续三年亏损,且连续三年财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ST秋林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3月1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公司中,有的还因为涉嫌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根据*ST长城和*ST宜生发布的公告,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和2020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ST康得则因财务造假,导致更正后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扣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被证监会和交易所启动了退市程序。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属于主动退市。一是营口港的吸收合并,予以终止上市;二是*ST航通主动撤回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这和退市常态化的强监管有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退市新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推动退市常态化来倒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淑斌表示,退市新规让退市流程更简化,大幅提升退市效率,引入“面值退市”等国际成熟经验,让投资者“用脚投票”,使“劣币”自行退出市场。退市新规的严格落实,有助于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积极正面影响,引导资金流入具备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

  “退得下”

  也要“退得稳”

  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需要配套政策相辅,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要“退得下”还得“退得稳”。

  关于*ST康得退市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积极支持*ST康得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集体诉讼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加快推进责令回购,落实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的投资者保护,激活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确保退市改革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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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秋菊 SF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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