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0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扭亏为盈?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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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由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为:
1、公司强化主营业务管控,改善经营效率,大力开拓下游销售渠道并优化客户结构,维护与气源、电力等供应商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致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提升。
2、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致使公司利润增加,该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3、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和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5,815.53万元,致使公司利润增加,该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0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披露了马太平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刘波以及公司。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年11月,升达集团与马太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2020年6月,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马太平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判决情况如下:
一、 限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以及利息(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0,322,012.23元;以借款本金23,530,423.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 被告李波、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 如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马太平有权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178号1-6栋房产(权0160241、权0160242、权0160243、权0160244、权0160245、权0160246,总建筑面积48,546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马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马太平诉升达林业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一案,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并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且尚未偿还的额度为12,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4% );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114,733.4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4.68%)。
一、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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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9年,公司收到达州林业局林木资产转让款190.41万元、升达集团所属的青白江土地被法院用于偿还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7万元、升达集团地板品牌使用费及代收代付等款项339.65万元;2020年,公司收到四川升达携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携同”)代升达集团偿还资金占用的款项,以及代升达集团垫付的款项合计110.55万元,作为偿还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
注2:因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与供应商纠纷,存在 40笔可能涉及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为15,020,114.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6%)。
1、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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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向升达集团授信3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30,400.99万元。
注2:2017年7月17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向升达环保授信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银行存款20,269.31万元。
2020年4月23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对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法院现已立案,已受理。
注3:2018年2月6日,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编号:SDJK20180206),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成都中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年10月17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1,167.00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定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2,565.0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516号仲裁决定,2018年9月28日,成都中院扣划银行存款1,955.89万元,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5: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4亿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团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2月1日和2019年7月5日,杭州中院分别扣划公司的理财产品份额12,000.00万元和145.35万元,目前已基本执行完毕。
2、以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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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8年4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1,060万、4,00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2日,借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5月14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8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扣55,122,901.67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2:2017年12月11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8年1月2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彭山中海、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3月10日,借款利息为每日0.2%。截至起诉前尚有4,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年5月3日,上述两笔借款尚有4,500万元本金未偿还,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6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53,231,827.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已执行完毕。
注3:2017年7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6月26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而公司被起诉。2019年1月24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中院划扣26,562,5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目前法院终本执行。
注4:2018年1月2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1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注5:2016年9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6,000万元,租赁期3年,利率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已被起诉,一审已判决。2019年2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28,716,058.50元,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注6:2017年12月,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5,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1月,本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0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分别为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17日,蔡远远起诉各方,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而驳回蔡远远的诉求。
注7:2016年7月29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5000万元,租赁期36个月,名义货价1000元,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升达集团未支付剩余租金21,798,167.00元,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被起诉。2019年7月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公司上诉后,2019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注8:2018年6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16,985,600.00元。因未按时偿付利息,债权受让方(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了诉讼。2020年9月7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已过上诉时效,公司不承担责任。
3、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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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供应商材料款系债权人与升达集团下属分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分公司”)交易产生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该等案件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考虑主审法院的判决理由,结合同类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实际情况,现对供应商诉讼进行了清理,对新增的供应商诉讼(含已起诉未判决)全部作为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对于潜在的、尚未起诉的材料供应商,公司无法获知相关信息而无法确定资金占用金额。
其中,蒋华蓉、吴明、张玉茹等29位供应商经法院调解已经结案,占用金额按调解后的还款义务确认。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事项尚未偿还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已被起诉但尚未裁定或尚未生效事项共计2笔,涉及违规担保金额12,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34%)。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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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7年11月,升达集团与马太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升达集团尚欠付本金2500万元,2020年6月,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起诉状,马太平要求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17民初11号】,一审判决公司对升达集团欠付马太平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注2:2014年9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8,700万元,公司以回购广元升达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750万元,公司作为担保方一并被起诉。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初2741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提起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以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前披露涉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崔炜违规担保案经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2018年3月,升达集团与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小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80万元,年利率14%,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据公开查询,金坤小贷持《执行证书》向成都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申请对升达集团锦江区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该拍卖流拍后,法院将该房屋作价7,574,800元抵偿给金坤小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方提供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履行完毕说明。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2018年11月2日,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达”)股东办理完毕上海升达的股权质押手续,将上海升达股权质押给公司。四川天平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天平评报字[2018]0453号),认定上海升达股东全部权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47,641.84万元(大写:肆亿柒仟陆佰肆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如2018年12月31日升达集团仍未偿还所占用公司的资金,上海升达的所有股权将抵偿给公司。升达集团与公司签署《关于剥离资产后续遗留问题之协议书》(以下简称“《遗留问题协议》”),就公司为升达集团在《遗留问题协议》中担保的债务进行反担保,以解除违规担保问题。在前述措施无法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解除违规担保的情况下,升达集团全资子公司山南大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将所持有的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用作清偿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升达集团为解决资金占用及公司的违规担保,将加快与各战略投资者的谈判进程,将通过不限于转让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出售升达集团资产,协调合法贷款或者转让对公司的控股权等方式推进升达集团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以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升达集团将争取在11月与相关各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获得资金支持或资产注入,保障升达集团在12月31日前解决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对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公开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二)2018年11月16日,升达集团的股东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和堂(海南)”)签署了《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将其分别持有的升达集团 53.46%、28.88%、11.72%、5.63%、0.32%的股权转让给保和堂(海南),转让完毕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解决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11月21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变更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2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26)。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2018年11月23日,保和堂(海南)及升达集团全体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相关股权过户资料递交工商管理部门的过程中,升达集团的债权人包商银行司法冻结了江昌政及江山所持升达集团的股权,导致江昌政及江山所持有的升达集团82.33%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户。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已将其持有升达集团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手续,过户至保和堂(海南)名下。为保证本次交易能够顺利实施,各方通过友好协商,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关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原《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和部分修改。
《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解决时间和要求以保和堂(海南)和升达林业向交易所报备的解决方案为准。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东与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三)2018年12月2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6),根据保和堂(海南)出具的说明,保和堂(海南)将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同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9年1月25日,公司向升达集团发出关于升达集团清欠解保工作进展及承诺用于抵偿占用的公司股权变更进展的《通知函》。2019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升达集团出具的《回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目前,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股东杨蜀华、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升达100%的股权因为诉讼纠纷已于2018年11月13日被法院冻结,暂时无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股权可以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且升达集团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时,上海升达股东杨蜀华、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仍将继续将股权抵偿给你公司。目前,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67%股权因为诉讼纠纷正处于冻结状态,暂时无法办理工商过户手续。在股权可以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且升达集团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及你公司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时,升达集团仍将继续将股权抵偿给你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未过户至公司名下。
(五)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及1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川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和《关于对四川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根据保和堂(海南)出具的说明,其将在获得升达集团股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解决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的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措施及安排,在2019年3月31日前解决不低于4亿元的资金占用,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剩余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尚未收到保和堂(海南)关于解决4亿元资金占用的详细方案。
海南保和堂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2019年3月15日,焦作保和堂股东签订《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投资者向焦作保和堂增资100,000万元,增资资金用途为海南保和堂解决升达林业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财产证明书》,海南保和堂股东郝靖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现有人民币活期储蓄余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019年4月10日,郝靖伟出具说明,在升达林业解决了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后,其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储蓄账户中的4亿元将用于升达集团偿还对升达林业的违规资金占用。
(六)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海南保和堂关于资金占用问题的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根据保和堂(海南)出具的说明,保和堂(海南)一直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但是,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出现,保和堂(海南)无法按照约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说明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市保和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所持升达集团共计70%股权司法查封后,焦作市保和堂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应于上述股权解除司法查封当日共同办理该70%股权过户至保和堂(海南)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在办理签署70%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时,升达集团的债权人包商银行司法冻结了江昌政及江山所持升达集团的股权,导致江昌政及江山所持有的升达集团82.33%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户;截至目前,保和堂(海南)仅持有升达集团17.67%的股份,剩余82.33%的股份能否过户及过户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七)2019年5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升达集团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的质押物为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25.34%的股权,若最终判决涉及到质押物的处置问题则会影响保和堂(海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019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29号】,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华宝信托本息(含罚息)及律师费。若升达集团不履行判决义务,华宝信托有权与升达集团、江昌政协议,以其质押的共计21,303.66万股股票及法定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升达集团、江昌政所有,不足部分由升达集团继续清偿。如果华宝信托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目前,保和堂(海南)正积极与包括包商银行及华宝信托在内的升达集团债权人进行沟通,避免由于债务纠纷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动;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或有明确预期时,保和堂(海南)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八)2020年2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华宝信托与升达集团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在“公拍网”(www.gpai.net)发布了股权拍卖公告,将于2020年3月8日9时至2020年3月9日9时公开分别拍卖升达集团持有的184,438,823股股票(占升达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2%,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以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持有的28,676,702股股票(占江昌政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九)2020年3月9日,根据“公拍网”司法拍卖平台页面显示,本次拍卖流拍。2020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华宝信托发来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沪01执97号之二】,裁定如下:
1、 升达集团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184,438,823股作价人民币394,699,081.22元、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28,676,702股作价人民币61,368,142.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抵偿债务总计人民币 456,067,223.5元。升达集团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184,438,823股的所有权、江昌政持有的升达林业(证券代码002259)28,676,702股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时起转移。
2、 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3、 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并涤除上述股票的质押。
在升达集团及江昌政所持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执行裁定书》办理完毕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华宝信托(代表其作为受托人管理的“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持有公司213,115,525股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3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且上述股份已完成股份过户。
(十)公司了解到升达集团主要资产均已受到限制或实际价值较低,而负债高启,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升达集团已被债权人包商银行成都分行提起破产重整,基于谨慎性原则,2019年年度报告已对升达集团违规占用资金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三、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中,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升达集团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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