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条例征言强化反垄断监管 三类情形将临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非银支付条例征言强化反垄断监管 三类情形将临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2021年01月20日 20:11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非银支付条例征言:强化反垄断监管 三类情形将面临“市场支配地位”审查 

  ◎ 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

  ◎ 《条例》强化反垄断监管,三类情形将面临反垄断审查。

  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条例》”)。此次《条例》不仅将原来的三分法(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变为现在的两分法(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还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对于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若非银支付机构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根据艾瑞咨询2020年4月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报告,截至2019年第三方支付市场已形成支付宝、财付通两大巨头的市场格局,两者的份额共计为93.8%。

  重新划分为两种业务类型

  《条例》共六章,七十五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

  其中,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法人机构发行且仅在其内部使用的预付价值除外。

  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而在此前,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划分成: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三种。

  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此次《条例》是央行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他表示:“之前央行出台的整体监管政策是依据于原来的分类框架,但现在央行根据新的市场变化,将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两个部分,能够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这说明央行之后出台的政策都将极具穿透性、影响力。”

  支付产业网创始人刘刚则表示,《条例》把支付行业十年以来的各种规章办法集为一体,更有利于合规导向,也从更高的层面明确支付协会的备案管理依据,便于行业自律和管理。

  新规还是旧规?今年续展牌照的依据值得关注

  《条例》中还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此外,《条例》也明确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在变更审批事项上,《条例》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住所、章程或者组织形式;变更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受益人;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王蓬博表示,“这表明了央行对于行业监管在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之前能够通过收购牌照、股权变更,就能够进入行业,但现在需要央行批准后才可进入。此外,业务创新需要空间变大,也意味着央行希望现有的行业制度体系更加稳定。”

  他强调,对于今年牌照到期的持牌支付机构,在续展牌照时,按照之前的分类续牌还是按照现在的分类续牌、续牌的新规定为何,都会对支付机构产生很大的影响。

  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还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和界定了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条例》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非银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不得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其中,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此外,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也值得关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艾瑞咨询2020年4月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方支付市场已形成支付宝、财付通两大巨头的市场格局。支付宝在2019年的交易规模市场份额为54.4%、财付通的市场份额占比为39.4%,两者的份额共计为93.8%。在C端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两大巨头已占据绝对优势,转向产业端寻求新的增量市场成为其他支付机构的关键突破点。

  一名资深业内人士直言,按照《条例》,支付宝、财付通二者现在的市场份额可能都会涉及到预警。

  而监管对于行业反垄断态度十分明确。《条例》中强调,若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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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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