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9月15日 04:12 证券时报

原标题: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9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担任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1.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

  2020年8月21日上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临时管理人转为正式管理人、确定中介机构、选任和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四个表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2020年9月4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波中院作出的《决定书》,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中需要由法院确认的事项进行了确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宁波中院确认银亿系企业清算组正式履行管理人职责,由临时管理人转为正式管理人;认可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2.公司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相关事项

  2020年8月8日,公司管理人正式开展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目前,管理人已将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9月15日下午17:00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报名截止日期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二)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9日,宁波中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银亿集团、银亿控股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7月2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银亿集团管理人发来的宁波中院《民事裁定书》,宁波中院裁定银亿控股等16家公司与银亿集团合并重整(以下简称“合并重整公司”)。

  2020年9月11日,合并重整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为管理人作阶段性重整工作报告、管理人作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报告等程序性事项,同时表决通过了增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两项程序性事项。目前合并重整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银亿集团、银亿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9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即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43,407,657.21元。

  2020年9月1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公司发来的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77号】,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77号】的主要内容

  1、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111号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3、裁决情况

  (1)确认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述债权[“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16银亿04债券)项下债券本金42,670,000元,以债券本金42,6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按年利率7.03%计算的利息1,660,108.50元,以债券本金42,6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7.03%计算的逾期利息4,372,166.94元,以债券本息44,330,10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2,358,361.77元];上述债券持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债券,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该债券;

  (2)确认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述债权[“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16银亿07债券)项下债券本金737,657.21元,以本金737,657.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6.8%计算的逾期利息25,698.76元,以截至2019年8月18日应付本息960,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11,809.62元,以应付本金737,657.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13,794.19元];上述债券持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债券,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该债券;

  (3)确认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49,997.22元的保全担保费债权。案件受理费301,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298元,由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7笔,涉及金额5,275,590.1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08%),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39笔,涉及金额13,422,034.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0%)。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小额诉讼案件。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所涉公司债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77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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