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国务院: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020年09月14日 12:48 央视

  原标题: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今天(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介绍了最新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情况。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

  《准入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中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决定》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准入决定》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符合《准入决定》规定。人民银行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准入决定》实施前已具备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准入决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増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潘功胜介绍了《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金控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或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金控办法》规定的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准入决定》《金控办法》是基于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相关部门为规范金控公司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而制定的。(总台央视记者 董彬 杨毅 姜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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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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