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再“谁能闹谁有理” 正当防卫标准出炉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吕银玲
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三部门公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从另一个角度也暴露出在司法层面上‘正当防卫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意见》的出台,正是对以往《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认为。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
知名律师徐昕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几年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例引发了争议,也有不少相关案件在等待司法解释来指导判决,如我最近代理的陕西王浪反杀案,如今这个司法解释发布是非常及时的。很高兴看到最高法说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个原则,确立了正当防卫总体的立法精神,这是值得肯定的”。
高同武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传统上,“情理法”情字当先,受伤者、死亡者最容易受到同情。而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完善正是要转变这种传统观念,将“法-理-情”三者相统一,遵循法治原则,在司法理念上进一步提升。
明确防卫过当标准
具体来看,《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其中,对于防卫过当,《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同时,要求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姜启波表示:“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确实比较少,实践中主要依靠法官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的理解和把握。个人认为《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放开了法官适用正当防卫的手脚,相比原有适用,首先是更加统一,也更加精确,比如正当防卫要求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只有暴力犯罪才属于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意见》中从不法侵害对象、客体、性质等方面明确不法侵害范围。”
孙志峰谈到,《意见》更加人性化,充分考虑了不同案件的复杂情况,以及行为人基于事件突发和情况紧急导致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一致等现实情况。也更加合理,比如对于有精神疾病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正当防卫,不能因为明知对方无行为能力便丧失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但在明知对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采取防卫手段,实在避免不了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反击。
“这个《意见》被称为激活了正当防卫这个沉睡条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一超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尽管正当防卫在我国法律中早已规定,但以往由于认定标准过高,且过于机械,一些本应评价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被法律评价为了不法甚至犯罪行为。这样的评价结果与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有很大的冲突。法律应当是人们合法利益的捍卫者,不能成为制止不法时的掣肘。
“赵宇案”入选典型案例
与《意见》相配套,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点面结合”。
如此前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赵宇正当防卫案入选了此次7起典型案例。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李某对邹某进行谩骂殴打,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对邹某施暴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此后在争执中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最高法认为,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一超表示,这次的《意见》结合了诸多近年来实践中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再次明晰了正当防卫的评价标准,强调了对正当防卫的评价不能机械,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考虑。相信对于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认定难现象会有一定的改善,也有助于形成积极制止不法侵害的社会风气。
“这几年处理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对未来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适用正当防卫规则,更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情形,是很有帮助的。”徐昕也表示,但他强调,《意见》很难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无法拿着它就分清楚哪些是正当防卫。仍然需要法官判断,需要律师和被告人争取。我们很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但同时也希望更多的指导性案例出台,因为它需要放到具体的情景、语境里去判断”。
责任编辑: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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