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基金报
记者 吴羽
万万没想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许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被告还钱和利息。但法院驳回:银行的个贷利率太高,应按照4倍LPR执行。
这下银行懵了。此前,业内普遍认为,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如今法院的判决,是否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如若适用,将对金融机构影响重大。
法院驳回银行的起诉
个贷利率太高,不得超过4倍LPR
近日,一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业内引起较大的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2017 年7 月4 日,被告洪辉道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向银行借了21万元,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逾期的话,预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结果借款后,被告洪辉道足额支付至第10 期即2018年5 月4 日,第11 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 元、复利227.11 元,共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 元。
于是,银行就把洪辉道给告了。 要求被告还钱:包括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 年7 月5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 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 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6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但法院驳回了,认为: 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 年5 月5 日至2020年7 月5 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原文如下:
银行懵了:金融机构也得参照4倍LPR上限?
或将起诉
这下银行就懵了。
众所周知,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新《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当时新规出来后,大家便议论纷纷: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
而根据新规的表述,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
因而,此次法院的裁判案例要求银行贷款执行4倍LPR,超出了市场此前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预期。如果该这一案例的裁判规则被普遍适用,这将对金融机构未来展业产生重大影响。
据财新网报道,一位知情律师指出,平安银行应该会继续上诉。
但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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