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年08月07日 02:06 证券时报

原标题: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等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转发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起诉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商银行”)起诉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分别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发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围海控股、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44,000,000元及相应欠息(欠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为5,021,548.0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586)3,000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1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陈美秋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高新区江南一品花园221号3001,1跃3001,2跃3001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0513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8)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8833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在实际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86,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1,908元,由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三林经贸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通商银行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围海控股、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

  二)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万元,罚息209,864.84元(自2019年12月20日暂计至2020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款158,775,393.34元,并支付自垫款之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以本金159,405,393.3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14,245,050.12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本金158,775,393.34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

  3、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

  4、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冯全宏、陈美秋在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2号项下的2,091万股、在合同编号为宁通0103额质字第18101204号项下的1,809万股国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7、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陈美秋持有的300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8、若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义务的,则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务本金20,9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管和维护质物所产生的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李澄澄持有的797万股围海股份(股票代码:002586)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9、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在实际承担保证或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2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540元,由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冯全宏、陈美秋、李澄澄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公司向围海控股了解进展情况,获悉围海控股已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公司将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1260号】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初258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4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进展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仲成荣、王永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千年投资、仲成荣、王永春拟计划自2020年7月17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共同减持本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的公告》。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到,仲成荣于2020年7月10日至7月20日期间减持了公司200,000股股份,截至2020年7月31日,上述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被司法拍卖后的进展

  公司于今年4月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291执106号之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立案执行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葛丽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掌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决定对王掌权持有的部分股份在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20年4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掌权将其持有的6,802,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李飚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买最高价14,965,720元竞得上述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截至2020年7月31日,王掌权所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询到,李飚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三、风险提示

  因公司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涉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及关联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定期安排董监高进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培训,《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培训安排可以咨询公司证券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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