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0年07月14日 06:0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申购及缴款等环节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0年7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7月23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0年7月2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近期业绩波动较大。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复工延迟,生产经营受到一定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374号《审阅报告》。2020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7,248.78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6.8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83.6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4.77%;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87.4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8.51%,主要系2020年初爆发新冠疫情,终端智能手机消费需求有所延迟,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毛利率下滑,相应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有所下滑。

  公司预计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91,914.2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9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17.2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0.33%;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87.27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8.79%。上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对此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047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2020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82,347.78万元,较2019年下降0.7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150.82万元,较2019年下滑22.77%;预计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759.69万元,较2019年下滑19.76%。尽管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3、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7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银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宝明科技”,股票代码为“00299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09:30-15:00。关于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4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1%,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

  4、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7月22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7月21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T-4日)09:30-15:00。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

  7、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240万股。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9、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7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7月2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0年7月27日(T+2日)缴纳认购款。

  11、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T日)09:15-11:30,13:00-15:00。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网上申购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7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7月2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20年7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网下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5、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7月14日(T-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3)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0年7月2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7月2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1、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情形的投资者(包括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2、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0年7月16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中银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登录网址https://investor.bocichin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10-66578999(咨询时间9:00-12:00,13:00-17: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机构投资者还需填写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宝明科技”,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权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承诺函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章,然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第四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20年7月16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邮件方式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请登录中银证券网站(www.bocichina.com-机构金融-投资银行-业务公告)查看“宝明科技IPO网下投资者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核查材料提交截止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核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提交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次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要求投资者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

  1、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T-4日)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

  2、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股数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40万股。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未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提供相关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本次网下投资者条件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40万股以上的部分;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4、注意事项

  (1)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2)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4)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0年7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7月2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20年7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T日)9:15-11:30、13:00-15:00。

  网上申购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0年7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同时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7月2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20年7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7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于2020年7月24日(T+1日)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和方式

  (1)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①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配售比例;

  ②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预设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优先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③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则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全额配售;

  ④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⑤向A类、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向C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

  (2)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所有有效申购股份足额获得配售。

  (3)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则中止发行。

  (4)如因发生网上向网下回拨导致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中止发行。

  (5)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调整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6)零股处理: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T+2日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内容包括本次发行初步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每个获配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初步获配数量、应缴纳认购金额、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信息等。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7月27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7月27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7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0年7月27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7月27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7月29日(T+4日)刊登的《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电  话:(010)66578999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发行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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