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0年07月07日 02: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称:“民生银行”)起诉公司案件的终审民事裁定书。该案件详细内容见2018年8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5月1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色股份、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迪公司”)等,请求判令中色股份支付民生银行应收账款62,591,491.81元及逾期利息2,374,874.92元(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案号(2018)浙02民初678号。

  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中色股份支付民生银行应收账款62,591,491.81元及逾期利息2,374,874.92元(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71,632元由中色股份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50,000元,由中色股份负担。

  公司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色股份与乐迪公司有多笔贸易业务往来。2016年5月,乐迪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约定乐迪公司将其对特定债务人销售货物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为其提供保理融资。2017年1月10日,乐迪公司将其开具的、购买方为中色股份的三张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民生银行,发票编号分别为04257608、04257609、04257610,金额合计31,336,631.81元,2017年1月18日乐迪公司又将其开具的、购买方为中色股份的三张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民生银行,发票编号分别为04257614、04257615、04257616,金额合计31,254,860元。同时乐迪公司还向民生银行提供了其与中色股份签订的《购销合同》、《贸易结算单》、《提货单》、《入库通知单》等材料。基于上述协议,民生银行向乐迪公司提供了保理融资款5,000万元。

  但保理融资到期后,乐迪公司未按约还款,民生银行遂起诉中色股份和乐迪公司,要求中色股份向其支付乐迪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62,591,491.81元及逾期利息2,374,874.92元(逾期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对中色股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由中色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改判为中色公司不承担前述费用;本案上诉费用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承担。

  公司在二审上诉中提出了如下事实和理由:(一)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从乐迪公司处所受让的6000 余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本不存在。本案涉及的6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相关购销合同及证明乐迪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的贸易结算单、提货单、入库通知单均系乐迪公司伪造。(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存在多方面过错,导致没有发现案涉6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不真实。(三)公司从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如下:

  1、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

  3、一审案件受理费366,632元,退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3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149起,涉及金额约2.17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677号的判决结果,公司2020年度预计负债将减少6,981.51万元,2020年度利润总额将增加6,981.51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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