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9:15至2020年6月29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841,0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976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2,267,9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900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3,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080,4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26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1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4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1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4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273,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6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12,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746%;反对5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0,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53%;反对1,170,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909,7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457%;反对1,170,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5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赵国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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