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农商行两宗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办理结汇业务

浙江青田农商行两宗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办理结汇业务
2020年06月22日 15:45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浙江青田农商行两宗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办理结汇业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外管罚〔2020〕1号)显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青田农商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省分局指出,浙江青田农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浙江省分局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同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12月26日,公司更名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股东1849人,持股比例56.64%;第二大股东为青田县南方玻纤原料有限公司、浙江青田大奕坑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青田县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5.00%。 

相关规定: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单向兑换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外币代兑机构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境外个人办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不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银行应终止其外币代兑机构资格。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涉嫌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应终止其外币代兑机构资格。银行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的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一)对个人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进行分拆结汇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二)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业务与自身业务合并,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外币代兑机构超范围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其他外汇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 

  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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