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0年05月08日 01:4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59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20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29,053,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02,905,322.20元,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29,053,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14日, 红利发放日为: 2020年5月1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5月6日至登记日:2020年5月1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

  3、联 系 人:范佳健

  4、电    话:0512-63573480

  5、传    真:0512-63552272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60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50),并于2020年5月6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缪汉根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33,046,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2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93,155,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891,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1,848,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891,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监事冯琴女士、陈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应晨、林宇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8日

东方盛虹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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