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2020年04月02日 12:51 银保监会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来源:山东

当事人:朱升波

住址:长勺小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7120219810526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你担任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临时负责人,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负责人身份审批了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海财险莱芜中支报销单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华海财险莱芜中支费控挂账凭证复印件、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入库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复印件、银行卡自助开卡业务申请书复印件、《关于指定朱升波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华海鲁〔2019〕300号)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华海财险莱芜中支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26日

中支 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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