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2020年04月02日 12:50 银保监会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来源:山东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地址:莱芜高新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第18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2019年9月12日、16日、18日,华海财险莱芜中支分三笔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非单证印刷费29200、33600、26800元,共计89600元,相关的印刷品交易背景不真实,资金实际用于向华海财险莱芜中支的3名员工支付工资。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报销单复印件、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你公司费控挂账凭证复印件、你公司入库单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复印件、银行卡自助开卡业务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26日

财险 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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