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年03月28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2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1号、《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68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35.33万元(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本金500万元*24%/360*106日=35.33万元,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5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5)判令原告就被告抵押的国1#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2%,借款后每2个月支付10万元利息,若每逾期还款1天,被告应按借款总额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同日双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其生产的国标1#银作为担保,担保债权包括借款本金500万元本息、逾期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当被告未履行借款协议,则须将与最高债权额等价值的白银过户至原告名下,2019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借款期限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原告按借款协议提供借款50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利息共计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按《担保合同》将等价值的白银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在接到原告催偿借款《通知书》后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4号,判决如下:

  (1)限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2)限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353,300元(此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计算方式:本金500万元*24%/360*106日=35.33万元,此后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3)驳回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623.10元,减半收取24,811.55元(原告已预交24,81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11.55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白银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租赁的银锭1997.9186公斤。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324,620.00元(计算期间为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630,353.00元(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止,按照租借货款总额的1%。/日的标准计算,计算方法:1,997,918.6g*3.545元/g*1%。*89日=630,353.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416,524.00元,按照租借货款总额的20%计算(计算方式:1,997,918.6g*3.545元/g*20%=1,416,524.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5万元。

  (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白银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1,997.9186公斤银锭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银锭租赁费年费率为固定的年利率11%。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白银租赁确认书》,原告于当日将1,997.9186公斤银锭出租给了被告使用,租赁白银计费定盘价为3.545元/克。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租赁费用,其余租赁费用均未支付,支付方式为被告减价向原告供货白银。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告发出《通知书》,通知被告《白银租赁合同》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解除,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的白银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接到《通知书》后,并未向原告返还租赁的白银,亦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及违约金。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1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签订的《白银租赁合同》;

  (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的银锭1,997.9186公斤;

  (3)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324,620元;

  (4)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416,524元(按照租借货款总额的20%算;1,997,918.6g*3.545元/g*20%=1,416,524元);

  (5)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用53,000元;

  上述二、三、四、五项,限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6)驳回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477.78元,减半收取42,738.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738.89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执行通知如下:

  (1)向申请人支付12,448,929.44元;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负担申请执行费79,849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二)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德(被告二)、张平西(被告三)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68号,执行通知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支付案件受理费239,4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7,644元。如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4号;

  2、《民事判决书》(2020)湘1003民初21号;

  3、《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68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3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对外债务诉讼所致,账户被冻结的具体原因、具体冻结日期、申请冻结金额以及冻结申请人等信息有待核实。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61066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1911021019050******)是公司募集专户,其被冻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有一定的影响。上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338130100100******)、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326312010116******)、中国工商银行北湖支行(1911021019200******)、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71040315000******)是公司较少使用的人民币账户,其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被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共46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18,923,007.4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1%。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少数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能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持续。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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