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改《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上交所修改《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020年03月13日 18:49 中证网

原标题:上交所修改《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上交所13日披露,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自2020年3月13日起发布实施。

  本次修改内容为:

  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上交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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